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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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院務會議組織章程 |
92.11.28 院務會議通過 96.09.06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4.17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1.18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4.23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組織章程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並設院務代表若干人,院務代表依下列方式組成之: 一、當然代表:院長、副院長、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 二、推選代表:由各系、所推選之專任教師(含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每所代表最多一人,每系代表最多四人。推選代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列席代表:學生代表得由電機系所、資訊系所學生各推舉二人列席,其中大學生及研究生各一人。
第三條 本會議之職責為: 一、訂定及修正院長遴選辦法。 二、訂定及修正全院性之規章。 三、議決全院性之相關事務。
第四條 本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應舉行一次,由院長召集之,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認有必要時,亦得以書面聲請院長召集之。
第五條 院務會議代表應親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簽名委託代理人(助理教授含以上專任教師)代為出席及投票。
第六條 院務會議應有過半數出席代表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