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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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推選辦法 |
102年3月21日院務會議通過 102年4月17日校核備通過 |
第一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院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推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依據本校當年度分配予本院之名額,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當然代表:院長。 二、 推選代表: (一) 由各系務會議自該系專任教師推選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候選人,經由院務會議票選產生之。 (二) 各系保障名額二名(含兼任學術或行政主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各系推選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候選人之人數,依本校分配予本院之名額及各系教師比例予以調配,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三分之二為原則。 (三) 兼任學術或行政主管(含院長)之人數上限依本校規定。 第三條 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不得擔任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本院推選之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如因故無法擔任時,由其所屬學系推選之候選人於院務會議票選時得票高低依序遞補。 第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