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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院長遴選辦法

94.11.30 院務會議通過

95.11.01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5.15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2.03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4.25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5.16 校核備通過

103.12.19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2.30 校核備通過

107.12.11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1.07 校核備通過

109.10.22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1.18 校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院長之遴選、續聘及解聘事宜,依本校組織規程及學院院長遴選作業準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院長任期屆滿五個半月前或續聘未獲同意通過一個月內,應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經本院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後,遴選二至三位院長候選人,於卸任院長任期屆滿一個月前報請校長擇聘之。遴選作業期間,如遇本校組織規程修訂,在其完成法定程序前,已組成遴選委員會者,仍依原辦法遴選。

第三條 院長因故出缺時,由校長聘請副院長或適當人選擔任代理院長,代理院長應於兩個月內組成遴選委員會,依本辦法進行遴選作業。

第四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組成,其中校長指定二至三人,其餘委員由本院院務會議推舉之,且教授級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除校長指定委員外,其餘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院內委員:電機工程學系(包含奈米積體電路工程碩士學位學程、奈米積體電路工程博士學位學程)、資訊工程學系(包含多媒體系統與智慧型運算工程博士學位學程、人工智慧科技碩士學位學程)各保障名額二人,微電子工程研究所、電腦與通信工程研究所、醫學資訊研究所、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各保障名額一人。

二、院外委員四人:電機工程學系(包含奈米積體電路工程碩士學位學程、奈米積體電路工程博士學位學程)、資訊工程學系(包含多媒體系統與智慧型運算工程博士學位學程、人工智慧科技碩士學位學程)各推薦至多三人,微電子工程研究所、電腦與通信工程研究所、醫學資訊研究所、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各推薦至多二人。

若遴選委員為院長候選人則不得擔任委員。

第五條 遴選委員因故退出時,依原推舉單位於院務會議得票高低依序遞補。遴選委員會組成後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兼召集人,依本辦法規定之程序召開會議進行遴選工作。

第六條 院長候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專任教授資格者。若非為本校現任教授,須在遴選第三階段全院教師推選前,取得本院相關系所教評會同意以教授資格聘用之承諾書。

二、學術上有傑出成就。

三、處事公正,有規劃、協調及領導能力者。

第七條 遴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院長候選人,接受下列方式之推薦:

一、由國內外大學校院專任教師十人(含)以上連署推薦。

二、由國內外大學校院系、所推薦。

三、由國內外學術團體推薦。

四、由遴選委員三人(含)以上連署推薦。

第八條 遴選委員會分三個階段決定向校長推薦之院長人選:

第一階段:由遴選委員會就被推薦人選中依本辦法第六條之條件遴選,同時秘密徵詢被推薦人參選之意願;經進行資格審查後,決定二至七人參與第二階段之遴選。

第二階段:由遴選委員會邀請第一階段選出之被推薦人舉行面談,然後選出二至五人作為候選人參與第三階段之推選。

第三階段:遴選委員會應將第二階段選出候選人之資料分送本院專任教師,並舉辦說明會,邀請候選人出席說明其推動院務之理念,再由全院專任教師針對每一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同意票數過半後不再繼續計票,統計結果不公開,並將選票及統計表密封,由學院保存至新任院長屆滿後銷毀。

遴選委員會應針對獲得同意票過投票人數半數之候選人,擇優遴選二至三人,提請校長擇聘之。

第九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請他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

第十條 遴選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與車馬費。遴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院秘書擔任,並得由相關系所支援。

第十一條 遴選委員會在新院長就任後自動解散。

第十二條 院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院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院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院務會議應於提案後兩星期內召開,經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之後,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院長職務。

第十三條 院長每任三年,得連任一次,學期中聘兼者,任期自次一學期起(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計算。

院長於第一任任期屆滿七個月前應向全體院務代表書面表示是否願意連任。若無意連任,應依本辦法規定遴選新任院長人選;若有意連任,應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召開院務會議組成「院長續聘評鑑委員會」,由續聘評鑑委員會安排適當之時間與地點,由全體續聘評鑑委員行使同意權。續聘評鑑委員會比照遴選委員會方式組成,就院長是否續聘做成決定,送院務會議備查。續聘評鑑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方得作成同意院長續聘之決議。若院長獲同意續聘,則於院長任期屆滿四個月前報請校長續聘;若院長未獲同意續聘,則依本辦法規定重新遴選。

院務會議受理院長續聘備查案時,由院務會議代表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第十四條 副院長應配合院長之更替,但如經新任院長續予聘兼者,得續任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學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