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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
94年10月26日院務會議通過 97年1月2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5月5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9月8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5月29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9月26日校核備通過 102年3月21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4月23日校核備通過 103年10月1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月28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2月17日校核備通過 105年10月2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6月27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4月22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5月23日校核備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勵教師致力於提升教學品質並追求教學卓越,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第七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教學特優教師候選人係指在本院各系所任教滿三年以上,品德優良之現任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專任及專案教師),熱心教學足為表率,且無本要點第六點不再推薦之情形者。 第三條 本要點獎項分為「教學傑出」獎及「教學優良」獎二類,名額依本院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比例分配之。名額若涉及小數點,採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計算之。 第四條 本院教學特優教師人選,由本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評審產生。遴選委員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最近二屆獲本校「教學特優或教學傑出」獎之教師組成之。遴選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為系遴選委員會委員,如為候選人亦不得擔任遴選委員。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系所主管列席,須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並得邀請相關系所主管列席。 第五條 教學特優教師之遴選,依本校遴選作業時程,每學年辦理一次。遴選過程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由各系設立遴選委員會,參考各系自訂學生問卷或本校教學意見反應調查表之結果、本院依據教務處範本所修訂之教學特優教師遴選申請表、教師相關教學事蹟,經系遴選委員會推薦候選人若干名(以全系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百分之十為限),於本院規定期限內將候選人申請審查表件及系遴選委員會會議紀錄等,送交本院複選。 第二階段:由本院就第一階段遴選出之教師,進行「教學優良」教師之複選,再由複選結果中選出「教學傑出」獎推薦人選(以本院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百分之一為限)後,提送教務處辦理遴選。未獲推薦之教師,得經本院遴選委員會決議,獲選為本院「教學優良」教師,由院另頒發獎牌表揚。 第六條 獲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者,次年不再推薦。教授年資滿三年後,獲兩次教學傑出獎者,若未獲特聘教授資格,得由系、院推薦至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審議。 依前項獲聘為特聘教授者,不得支領特聘教授獎助金,並且不計入本校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有關特聘教授之點數。特聘教授任期數亦不算入。 第七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