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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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申復案作業要點 |
96.10.11 院務會議通過 97.01.24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12.11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 電機資訊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教師在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中審議之各事項之權益,特訂定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案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院教師如對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各項審議結果有疑義者,當事人可於收到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通知後一週內,檢具有關資料,向本會提出書面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本院將於收到書面申復後二個月內,召開處理申復會議。 三、 本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於收到書面申復後,聘請本會委員中之六位(含院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該申復案。 四、 院長因故無法召集主持會議時,其代理主席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舉產生。院長遇有迴避情形無法召集主持會議時,其代理主席及其他五位小組成員之產生,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舉產生。 五、 專案小組應給予申復教師充分說明其申復理由之機會,六小組成員均應出席申復會議。如專案小組至少有五位委員同意申復之理由,則做成申復有理由之建議,否則作成申復無理由之建議,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送請本會審議後再作適當程序之處理。 六、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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