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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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運動代表隊評鑑實施要點 |
95.09.18 第 1 次體育室室務會議修訂通過 94.02.16 第 4 次體育室室務會議修訂通過 92.03.03 第 4 次體育室室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01.10 99學年度第 2 次體育室室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02.20 100學年度第 4 次體育室室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02.25 101學年度第 4 次體育室室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9.14 104學年度第 1 次體育室室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02.22 104學年度第 6 次體育室室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02.11 111學年度第 5 次體育室室務會議修訂通過 |
一、依教育部 90.10.9 台(90)體字第 90141114 號函辦理。 二、為健全學生運動代表隊組織運作,鼓勵詳實建檔資料,提昇活動品質。 三、凡經體育室(以下簡稱本室)核准組訓之運動代表隊均需接受評鑑。 四、評鑑方式: (一)由本室行政人員負責「行政配合」部分,本室活動委員會委員與校隊隊長負責「成果評鑑」部分。 (二)每學年下學期五月下旬辦理資料評鑑。 (三)各運動代表隊需派隊員於資料評鑑時向評審委員展示,並解說資料。 (四)校隊評鑑時男、女若同一教練視為一隊;若資料相同亦視為同一隊。 五、評鑑標準: (一)依學生運動代表隊之組織(5%)、年度計劃(8%)、活動(47%)、資料建檔(10%)、財物管理(10%)、行政配合(10%)及特色(10%)與學生互評5分等八項評分。 (二)前3名列為表現優良、其餘60分以上之隊伍視為評鑑通過、低於60分以下之隊伍則視為評鑑不通過。 六、獎懲: (一)由活動組籌組校隊評鑑小組審查,依評鑒結果補助績優校隊採購所需消耗品經費,補助額度如下:前3名隊伍3,000元,其餘評鑑及格隊伍1,000元。。 (二)未通過之校隊須於兩週內補資料否則視同不通過。 七、校隊評鑑前三名之優秀代表隊伍得於次學年校隊評鑑以口頭報告方式分享該代表隊組織運作。 八、本要點經室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