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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運動場地管理辦法

98.3.25第671次主管會報通過

107.9.12 第812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本校各校區運動場地,並提倡正當運動與休閒,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運動場地,包括本校各校區體育室負責管理之運動場地。各運動場地之使用管理要點,由體育室另訂之。

第三條、 本校運動場地以體育課教學、校代表隊訓練及學校核可之活動優先使用。

第四條、 校內各單位使用運動場地,申請程序如下:

一、  請至體育室網頁下載活動企劃書,企劃書內容應符合欲借用場地管理要點規定。

二、  企劃書填妥後送借用單位審核並經單位主管或指導老師簽章。

三、  經體育室審查核准,繳交相關費用後(含維護費、水電燈光費、空調費)和保證金,始可使用。收費標準如附件。

第五條、 校內各單位借用優先順序,以登記先後為原則,但學校如有舉辦重要大型系校際、國際活動,則雖借用手續已辦妥亦應協調讓出。

第六條、 校內各單位借用運動場地,須提前三週申借。但經簽請本校核准之大型跨校性比賽不在此限。

第七條、 校內各單位借用相關費用處理規定如下:

一、  因停電、跳電、天候不良、下雨等因素無法舉行活動時,可另外安排時段及場地予借用單位,如欲退還燈光費時,則須扣除20%之行政手續費。

二、  保證金憑據退費(請勿遺失單據),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場地清理回復原狀,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若場地未依規定清理回復完善或有損壞之情事,逕由保證金扣抵,不足扣抵時,向借用人追償。

第八條、 校外機關、法人或團體借用運動場地,申請程序如下:

一、  請至體育室下載活動企劃書。

二、  應於一個月前向體育室提出申請,且活動內容須符合欲借用場地管理要點規定。

三、  申請時請檢附函文及活動企劃書,經體育室審查通過,通知繳交相關場地費用及保證金後;場地費用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以上,須簽請校長核准,始可使用。

第九條、 借用單位若有下列情況之一,管理單位得予停止或制止使用,並沒收保證金:

一、  有損本校校譽者。

二、  有違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益者。

三、  與申請借用活動之名稱或項目不符者。

四、  未經本校同意逕行轉讓其他單位使用者。

五、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

第十條、  

一、  校外機關、法人或團體在使用本校運動場地時,若有售票或收費等交易行為,應於申請時特別敘明,本校得依各場地管理要點規定,加收10%借場總費用;若有違反,經查證屬實,本校得加收20%借場總費用。

二、  校內外合辦且有對外收費之情事,依「國立成功大學運動場地校外借用收費標準」9折優惠。

第十一條、   借用單位如遇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無法使用運動場地時,須於一週前通知管理單位,得申請退還所繳費用(含保證金)。

第十二條、   本校如因特殊事由須使用運動場地時,得於一週前通知借用之單位,借用單位不得異議。本校只退回預繳費用,不做任何補償。

第十三條、   借用人於使用本校運動場地期間內,應對所有參加人員、工作人員及觀眾等投保公共責任意外險,本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借用人應於活動舉行一週前,將公共責任險保單或投保證明相關文件影本,送交體育室備查。

第十四條、   借用單位如使用配電等附加設施,應於企劃書中明示,以便會簽總務處,實施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借用游泳池者,須備有合格水上救生員並全程留駐現場。

第十六條、   借用單位車輛進出本校時,應遵守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區管制辦法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主管會報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呈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