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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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中正堂(體育館)管理要點 |
101.04.30 100學年度第6次室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06.05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處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9.12 第812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7.11.23 107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08.01.09 107學年度第19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中正堂(體育館)管理要點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中正堂(體育館),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校各單位、學生社團及校外各機關社團借用本館均依照本辦法辦理之。 三、本館之借用以不影響校內正常教學及聚會活動為原則。 四、本校各單位及學生社團借用本場館,須由各單位負責人於一個月前為原則,向體育室提出申請及繳納費用。 五、校外機關、機構或法人申請借用本場館舉辦運動競賽、藝文活動及公益性等活動,應於一個月前為原則檢附申請書及企劃書(含停車規劃),向體育室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繳交場地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若場地費用有折扣彈性,須簽請校長同意。 六、借用人應繳納場地維護費、水電費、行政管理費及保證金,如須使用空調設備時,須另加空調冷氣費用,各項費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場地清潔回復原狀後,且無待解決事項,無息發還。 七、借用單位若有售票或其他收入時,除場地租用費外,依照收入及票面價計算收取額外場地費用,收取標準為實際售票金額或收入的10%。 八、借用單位應負責本場館內設備、器材之完整與清潔,使用本場館未清理完善或有損壞之情事,得逕由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扣抵時,向借用單位追償。 九、凡經核准使用後,所有人員(演、職員及觀眾)及場地均需投保意外險,本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並不得變更活動之項目或逕行轉讓。 十、借用本館舉辦活動其人數不得超過本館規定容納人數(樓上看台4,800 人、樓下3,000 座椅)之最高限度。 十一、 借用本場館舉辦活動,由開始到結束期間,清潔及垃圾清運工作必須自理。活動結束後場地需立即恢復清潔與原狀。 十二、 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有權終止使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一)有損本校校譽者。 (二)有違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益者。 (三)與申請借用活動之名稱或項目不符者。 (四)未經本校同意逕行轉讓其他單位使用者。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十三、 本校如因特殊事故必須使用本館時,得於七日前通知登記借用之機關團體回收自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本校並退回費用,不做補償。 十四、 本辦法經主管會報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呈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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