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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衛生學科科主任暨環境醫學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84.10.09所務會議訂定  86.02.18所務會議修訂

96.03.31所務會議修訂  98.11.30所務會議修訂

98.12.03院務會議通過      98.12.25校長核備 

103.11.17所務會議修訂 103.12.18院務會議通過

104.03.02校長核備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工業衛生學科暨環境醫學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科主任暨所長推選事宜(以下簡稱所長),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所應於所長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或即將出缺或已出缺時,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所長推選事宜,本所所長同時擔任醫學系工業衛生學科主任之職務。

第三條、推選委員會由七位委員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ㄧ。七位委員中院長聘請二位,由本所教師推薦五位委員(至少有一位所外委員)。五位委員由本所專任教師以無記名限制連記票選方式產生。推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推選工作時應於推選工作開始前聲明,並依得票多寡遞補,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唯候選人若為推選委員會委員,須退出該委員會。

第四條、所長候選人應具國內外副教授以上之資格。

第五條、推選作業原則:

一.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候選人,接受推薦人選,徵詢被推選人意願後,就下列各項條件初選候選人:

(一).教育理念與學術成就。

(二).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三).服務表現及績效。

(四).品德操守及健康狀況。

二.候選人應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單位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送請推選委員會參考。委員會必要時可邀請候選人面談,並向全所教師徵求書面意見。

三.推選最佳一至二位人選,呈報院長並轉請校長擇聘。

第六條、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理,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成,始得作成推薦候選人選之決議。

第七條、所長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人及各單位推選出教師三位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所長續任,若全部委員的半數(含)同意續任則連任,若不同意續任則重新辦理所長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第八條、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所長職務。

第九條、推選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本所職員擔任。

第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並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