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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102年02月27日第167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1月17日第18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學生結合課程專業理論與產業實務經驗,增進實用能力,特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茲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設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包含專業課程校外實習、產學合作校外實習、學生自主校外實習三部分,其中專業課程校外實習與產學合作校外實習,由各院、系、所、學位學程依其教育目標、課程特色及產學合作需要規劃之;學生自主校外實習,由學務處生涯發展與就業輔導組規劃媒合平臺,提供學生志願性職場體驗媒合機會與資訊。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督導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三)評估全校實習成效及督導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四)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五)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六)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前項第二款所列事項,委由業務執行單位(含教務處、研發處及學務處)檢核及確認,並提本委員會報告。

四、本委員會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校外法律專家、合作機構代表及學生代表各一人共同組成;校外法律專家及合作機構代表由教務長遴選聘任之。除學生代表任期一年外,其餘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教務長擔任;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務處課務組組長兼任。 

五、本委員會以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六、本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始得議決。學生事務長、研發長、及各學院院長如不克出席會議時,得委託代理人代理出席會議。

七、推動專業課程校外實習或產學合作校外實習之院、系、所、學位學程應成立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或於院、系、所、學位學程相關會議中納入其功能機制;其設置要點應送交本委員會備查,其成員得包含學生代表與產業界人士各一人。

院、系、所、學位學程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或相關會議)之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八、院、系、所、學位學程與合作機構進行產學合作校外實習時,應將下列事項納入書面契約後,始得辦理:

    (一)合作機構依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提供學生相關實務訓練,並與學校指派之專責輔導教師共同輔導學生。

    (二)合作機構負責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三)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

    (四)明定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之給付、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項目。

    (五)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調及處理方式。

    (六)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或解除之條件及程序。

    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九、本校學生因校外實習所受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議設置與申訴處理辦法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若因專業課程校外實習或產學合作校外實習,對於實習機構實習內容之管理措施或處理情形,認為實習權益受有損害者,得向院、系、所、學位學程校外實習委員會(或相關會議)提出申訴。院、系、所、學位學程校外實習委員會(或相關會議)應邀請實習機構、實習學生及有關單位共同協商解決,並將協商解決方案,送請本委員會備查。

十、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非校內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受邀出席之實習機構代表得依相關規定支給交通費。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