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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
101.11.14 10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12.27 11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特依據本校學則及研究生章程訂定本 原則。 二、研究生申請指導教授,應依據本校研究生章程規定,指導教授須為本校教師,其資格及選任應依系(所)規定並經學系 (所)主任(所長)同意。 三、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依系(所)規定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同意始得 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系(所)主管召開系(所)學術委員會或相關會議議決,由適當教授或系(所)主管 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之方式處理: (一)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二)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三)論文指導關係之任一方有校園性別事件之行為,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受理時,當事人得請求本校性平會密件函知系(所),終止指導關係。 (四)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為指導關係時良好關係者。 四、研究生依本原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系(所)應協調雙方簽署「原研究計畫成果發表協議書」,並應於1個月內做出協調結果,以書面通知研究生及指導教授。 系(所)因前點第三款事由進行協調時,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精神辦理,且不得運用可能形成不對等之權力與地位之方式為之。 五、各系(所)應訂定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相關規定,送教務處核備。如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本原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