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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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教師升等辦法施行細則 |
96.06.25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8.09.17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1.26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01.15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12.18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05.30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教師升等辦法施行細則 一、本施行細則依「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教師升等辦法」第八條訂定之。 二、申請資格之相關規定詳載於本系升等辦法第二條。 代表作與參考作之相關規定詳載於本系升等辦法第四條。 三、以專門著作送審者,教學表現佔總成績之40%;以教學實務研究成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送審者,教學表現佔總成績之50%。 該項成績以100分為滿分,70分為通過分數。依照下列審定項目評定分數: 1.教學時數計分:以40分滿分為基本分;然申請人開設課程須符合本系開課辦法之相關規定,未能符合開課辦法者,每次減2分;若符合減授規定者不予扣分。 2.教學評鑑計分:以升等申請人所有課程評鑑之平均分數為基準,轉換公式為評鑑平均分數乘以40分除以5。獲校教學特優教師獎或同等級者,其教學成績即為滿分40分。獲院優良教師獎者,此項分數加分30分。獲系教學優良獎者,此項分數加分20分。以上各項總和,計算以到滿分40分為止。 3.其他項目(由系教評會審定,各項以加1~2分為原則,計算以到滿分20分為止): (1) 論文指導。 (2) 輔導學生參加國內外學術活動。 (3) 受邀至國內外知名大學長期或短期講學、演講。 (4) 辦理各項校外教學,有助提昇教學品質者。 (5) 指導學生深化學習,辦理各種教學成果發表者 (6) 編撰並出版各科教材,對校內外相關教學有實質幫助者。 (7) 製作成立教學網站,有助提昇教學實效者。 (8) 指導學生從事國科會/科技部專題研究或指導學生論文獲獎者。 (9) 其他足以評量教學之具體證明。 四、服務與輔導成果佔總成績之20%,以100分為滿分,服務與輔導成績須達70分,其審定項目及成績如下: 1.服務年資:佔服務與輔導成績50分。助理教授、副教授任滿三年給予基本分35分,第四年起每增一年加5分,加滿至50分為止。 2.服務事項:佔服務與輔導成績50分,計算以到滿分50為止(由系教評會審定)。其審定項目如下: (1) 榮譽:獲校優良導師者,一次加分50分。獲院優良導師者,一次加分40分。獲系優良導師者,一次加分30分。 (2) 兼任行政職務,如:主任、校內行政單位之主管者。 (3) 擔任本系導師。 (4) 主辦或協助辦理本系學術會議及各項活動。 (5) 輔導社團活動。 (6) 擔任本系院校各項活動之指導老師者。 (7) 向校內外爭取到有利系務發展之經費、設備。 (8) 各委員會之召集人。 (9) 擔任系、院、校各項委員會議代表。 (10) 擔任校、院務會議代表。 (11) 代表系出席臨時性校內外會議者。 (12) 擔任學術研討會之專題演講人、主持人、評論人、特約討論人等。 (13) 受邀至國內外知名大學演講。 (14) 擔任學術性刊物之編審委員。 (15) 擔任校內外學生論文審查或口試委員者。 (16) 擔任校內外學術或文化團體之委員或評審者。 (17) 其它之服務與輔導事項,由申請人自行書面說明。 五、本細則規定未盡事宜,依照本系教師升等辦法、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細則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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