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國內校際合作,共享教學資源,並鼓勵本校學生多元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為辦理國內交換生甄審事宜,應設國內交換生甄審委員會,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並由各學院院長組成之,本於秉持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辦理甄審事宜。
三、 交換生申請資格及限制: 本校學士班二年級以上學生、碩士班(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一年級以上學生,得提出申請,申請期限以1學年為原則,但曾為國內或境外交換生者,不得再為申請。 他校交換生申請至本校修讀者,申請期限以1學年為原則。 交換生如成績優異,專簽經教務長同意,交換期限至多得延長為2學年。
四、 交換生審核程序: 學生應於公告期限內填妥申請表,經各教學單位初審後送教務處,經國內交換生甄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將推薦名單遞送接待學校進行審查,待審核通過後,由教務處公告錄取名單,並通知學生及其所屬系所。 本校接到他校推薦名冊時,由教務處轉送各教學單位進行審查通過後,通知對方錄取名單。
五、 本校交換生至他校修讀期間,仍應在本校辦理註冊手續並繳交全額學雜費(學分費)及學生保險費。 他校交換生除選修本校在職專班課程及教育學程,須依本校相關規定繳費外,不須另繳交學雜費(含學分費)及學生保險費。
六、 本校交換生至他校修讀期間併計修業年限內,申請休學須依本校學則辦理。
七、 本校交換生至他校修讀之學分及成績,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八、 他校交換生在本校選讀期間,選課及住宿相關事宜依本校規定辦理。
九、 本校應發給他校交換生學生證明,交換生憑學生證明,得以使用學校內之各項設施為原則。
十、 本校與國內他校之交換生協議簽請校長核定後,始得簽訂。
十一、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與各校簽定交換生協議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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