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學生多元化學習環境與方式,促進學術交流及資源共享,特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遠距教學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其方式包括同步(即時群播)遠距教學、非同步(網路)遠距教學及同步與非同步混合式遠距教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之課程。
遠距教學課程每學分授課時數以十八小時為原則,授課時數包含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第四條 遠距教學課程,應於具備教學實施、記錄學生學習情形及其他支援學習功能之學習管理系統為之。
第五條 教師欲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應於前一學期填具教學計畫書,經系(所、學位學程)、院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授。惟首次採遠距教學方式授課之主播課程,或曾採遠距教學方式授課但擬修訂教學計畫內容之主播課程,應於系(所、學位學程)、院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校課程委員會審議,始得開授。
遠距教學課程,應於開授之當學期公告於網路。
第一項教學計畫,應載明教學目標、適合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互動討論、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
第六條 與國內學校合作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以國內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為限。
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以教育部公告之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或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者為限。
第七條 遠距教學課程應定期辦理課程評鑑,其評鑑規定另訂之。
開授遠距教學課程之教師應將教學大綱、課程教材、師生互動、學習評量及作業報告等資料作成紀錄檔案,至少保存五年,供日後教學評鑑或接受訪視時之參考。
第八條 教師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如屬同步遠距教學,教師應將教材置於本校 數位學習平台,同時開闢網路討論區,並提供電子郵件帳號及其他聯 絡管道,供修課學生進行教學上之雙向溝通。
第九條 教師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如屬非同步遠距教學,教師應使用本校數位學習平台或符合教育部課程認證功能平台,系統應具備課程內容、教學進度、學習評量、師生交流、系統使用說明等。並應記錄師生全程上課、互動、繳交作業、學習評量及勤怠情形。
第十條 學生選課及成績評量等相關事宜,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教師及學生進行遠距教學時,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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