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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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全校共同教學教室借用要點 |
97年7月16日第659次主管會報通過 99年3月3日第686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9年9月15日第694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9年10月8日99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年4月25日第810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7年5月16日106學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年11月7日第813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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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為促進學術交流及辦理產學合作、教育訓練並善用現有視訊設備,依國立成功大學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借用場所,泛指由教務處直接管理之空間。 三、借用單位應依規定辦理手續及遵守相關規範,並依管理人員指示使用設備。 (一)填具借用申請書、切結書。 (二)於使用前至出納組繳交費用。 (三)與管理人員確認使用日期、時間及配合事項。 (四)確實遵守各場所使用規定。 (五)若有不當行為導致設備損壞,借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六)借用者如需使用各類輔助教材如DVD等,請注意教材品質及版權問題,以維護機器正常運作,避免觸犯著作權相關法規。 四、各場所收費標準(不包括網路通信費)及容納人數表如下: 備註: 1.全日係指8時至17時;半日為8至12時或13時至17時或18時至22時。 2.本校各系所單位因教學需要,申請作為上課之用或主辦學術研討會或學術演講時得免收場地費,惟借用時間為夜間或假 3..校內單位或社團不得假借舉辦活動為由,代校外單位團體申借場地,規避繳費,或申請活動名稱與活動內容明顯不符 五、上述收費專款專用,提供為本校上述場所及設備之維護費及相關人事費用。 六、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