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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全校共同教學教室借用要點

97年7月16日第659次主管會報通過

99年3月3日第686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9年9月15日第694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9年10月8日99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年4月25日第810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7年5月16日106學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年11月7日第813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促進學術交流及辦理產學合作、教育訓練並善用現有視訊設備,依國立成功大學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借用場所,泛指由教務處直接管理之空間。

三、借用單位應依規定辦理手續及遵守相關規範,並依管理人員指示使用設備。

   (一)填具借用申請書、切結書。

   (二)於使用前至出納組繳交費用。

   (三)與管理人員確認使用日期、時間及配合事項。

   (四)確實遵守各場所使用規定。

   (五)若有不當行為導致設備損壞,借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六)借用者如需使用各類輔助教材如DVD等,請注意教材品質及版權問題,以維護機器正常運作,避免觸犯著作權相關法規。

四、各場所收費標準(不包括網路通信費)及容納人數表如下:

備註:

      1.全日係指8時至17時;半日為8至12時或13時至17時或18時至22時。

      2.本校各系所單位因教學需要,申請作為上課之用或主辦學術研討會或學術演講時得免收場地費,惟借用時間為夜間或假
         日時,需酌收管理人員加班費。但若於主辦國內外學術會議及演講有對學員收費或委辦計劃,則依表列標準收費。  

      3..校內單位或社團不得假借舉辦活動為由,代校外單位團體申借場地,規避繳費,或申請活動名稱與活動內容明顯不符
          且有違校規者,如經查獲將視情節簽請權責單位議處。

五、上述收費專款專用,提供為本校上述場所及設備之維護費及相關人事費用。

六、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