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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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外國語文學系教師聘任辦法 |
86.11.20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8.11.18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9.01.13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4.21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6.16 110學年度第6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
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外國語文學系教師聘任辦法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文學院外國語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教師之聘任事宜,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品德操守均佳及有足資證明之優良表現,對於本系之教學研究及系務發展有助益者。 二、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教並獲有部頒講師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 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而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助理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副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教並獲有部頒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第三條 本辦法前條所稱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及研究院所為限。 第四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教師長期聘任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四條之一 本系教師之聘任、懲處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須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於初續聘滿四年之半年前,應經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續聘,若不通過則自第五年起不予續聘。惟於初續聘期間經審議通過延長服務者,視為同意續聘;或新聘副教授已完成教授升等者,得視為同意續聘。新聘教授於學術上有重大成就或貢獻者,得直接長期聘任。 新聘助理教授於到職六年內未能升等者,自第七年起不予續聘。但因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特殊情況等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者,自第七年起得續聘二年,如二年內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 前項但書續聘期間如仍有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且足以影響其學術表現者,得於續聘期限屆滿之半年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延長續聘二年。 新聘講師原則比照辦理。 新聘外籍教師須於近期內具使用中文之能力。 第六條 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資料或證件: 一、 擬聘教師簽辦表。 二、 履歷表。 三、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四、 著作。 五、 服務證書。 六、 推薦函三份。 七、 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第七條 新聘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教師聘任之審查程序,初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通過後向院推薦。 第八條 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每學期開始(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起聘日期。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