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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基礎學科競試要點 |
79.02.08 7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90.03.16 8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1.06.05 9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1.26 9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5.15 95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5.15 9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2.16 9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5.20 10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1.18 106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設置目的:引導學生重視基礎學科,培養學生深厚學術基礎。 二、參加對象:本校大學部修習物理、化學、生物、統計與經濟學科為必修之學生必須參加,其餘選修學生與微積分為必修之學生得自由報名參加。考試成績建議列入該科總成績5至10%,比例由任課老師決定。 三、報名時間:由各科競試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競試時間:由各科競試委員會討論決定。 五、競試地點:本校適當場所,由各科競試委員會討論決定。試場及座位表於競試前一週公告於主辦教學單位之網頁。 六、各科競試委員由有關學院院長(召集人)遴聘之,負責規劃執行競試作業(含報名、命題、製卷、監試、評分、經費規劃)或推動創新實驗方案等相關事宜;並由課務組協助相關行政作業。 七、獎勵:各獎名額依參加競試人數而定,各科得設定組別分別給獎,並由各科競試委員會決定最後得獎名單。 (一)採個人筆試競試之科目,獎勵方式如下: 1.傑出獎:成績在前百分之一者,頒給獎狀一紙獎金,新臺幣貳仟元。 2.特優獎:成績達前百分之三未達前百分之一者,頒給頒給獎狀一紙獎金,新臺幣壹仟元。 3.優等獎:成績達前百分之五未達前百分之三者,頒給頒給獎狀一紙獎金,新臺幣幣伍佰元。 4.甲等獎:成績達前百分之十未達前百分之五者,頒給獎狀一紙。 (二)採團體實驗競試之科目,獎勵方式由各科委員會另訂之。 如有其他經費來源,各科競試委員會得增加給獎金額,但應於考試前公告周知。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各科競試委員會討論決定。 九、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