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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外國語文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
92.05.29 9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制定通過 92.10.14 9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核通過 93.11.30 93學年度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核通過 96.01.25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06.28 95學年度第8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核通過 96.09.28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12.24 96學年度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核通過 107.12.27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04.11 107學年度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 111.10.26 11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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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外國語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教師之研究、教學及服務水準,特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四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教學單位助教,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本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者: 1.教學類: (1)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2)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三分。 (3)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4)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研究類: (1)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3.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2)文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一分。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本系、院教評會認可者。 前款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國科會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各級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本系、院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 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 曾獲本校教學傑出獎、本校輔導傑出獎一次者。 (三)曾獲本校教學優良奬、文學院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本系教師評量之受評項目計分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三項,各項之評量採彈性比例,教學佔30-70%,研究佔30-70%,服務佔10-30%;教評會應依受評人自選比例進行評分。 前項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評量參考細目如下: (一)教學評量參考項目: 1.教授科目(含核心,專業,研究所),授課時數,選課人數等。 2.論文指導 3.教學評鑑、教學表現 4.課業輔導 5.國內外知名大學、研究機構應邀講學、交換講學等 6.國內外知名大學、研究機構學術性專題演講 7.校、院、系教學優良教師 8.其他足以評量受評者教學之具體證明 (二)研究評量參考項目: 1.期刊論文(含國際、國內;有評審、無評審;等級等) 2.科技部研究計劃;科技部以外之政府民間機構委辦之研究計劃 3.專書,學術性書評,翻譯,作品(文藝)等 4.學術會議,研討會之論文發表 5.其他足以評量受評者研究之具體證明 (三)輔導及服務成效評量參考項目: 系、院、校之輔導及服務;校外、社會、國內、國際學術性之輔導及服務 1.兼任行政職務; 2.輔導社團活動; 3.協助推行系務(如擔任本系刊物編輯、指導系學會、擔任系友會幹部); 4.向校內外爭取到有利系務發展之經費、設備; 5.負責學術研討會各項工作; 6.協助舉辦校內外各項學術藝文活動; 7.參與系、院、校各項委員會議; 8.擔任並參加校、院務會議代表; 9.其他足以評量受評者服務之具體證明。 本系依本校助教評量準則,訂定助教之評量項目、標準及程序,提經院教評會備查後實施。 四、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受評人依據第三點規定,先確定各項目百分比後,送請本系教評會辦理,複審由院教評會辦理。 五、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六、本系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校外兼職兼課。 評量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由文學院協調本系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系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七、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八、本系必須接受評量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量論。但當年度有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情形(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或進修…)不在校致未能提出者,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九、本系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本系教師評量作業,由本系教評會負責初審。系教評會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十一、本系接受評量之教師,須於接受評量年度之三月中旬前,提供相關資料至本系教評會接受審查。本系教師評量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送院辦理複審。 十二、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評會提出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三、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評量比照教師辦理,其研究、服務所占比例,以研究(30-70%)、服務(30-70%)為原則。 十四、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轉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