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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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外國語文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
84.03.02 系務會議制定通過 85.03.14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03.21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04.18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05.23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3.12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3.26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28 96學年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3.06 96學年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3.20 96學年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100.10.6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01.12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05.24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並經101.06.25本校核備 104.09.17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並經105.01.18本校核備 110.04.08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並經110.05.27本校核備 113.05.28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12.24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4.02.07 本校核備 114.10.30 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4.12.23 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15.01.06 校長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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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外國語文學系(下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系主任任期三年為一任,連選得連任一次。學期中聘兼者,任期自次一學期起(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計算。 系主任如有意願連任,應於任期屆滿前五個月召開系務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並獲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校長續聘之;如未獲同意續聘,則依本辦法重新推選。 第三條 系主任應於任期屆滿前四個月,召集組成系主任推選委員會(下稱推選委員會);如系主任因故出缺時,由代理系主任組成之。 系主任如於任內因故辭職、退休或出缺時,應立即依本辦法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之,人數不得少於五人,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推選委員會委員如通過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程序,應解除委員職務。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系主任候選人,推選二至三名報請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六條 系主任候選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系教師須為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且不得於系主任三年任期屆滿前即屆齡退休或最近一次教師評量不通過。 二、系外教師須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應於選舉前,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聘任為專任教師,始得為候選人。 三、具有相關學術背景與成就,並具適當之行政能力。 四、具有前瞻性教育理念與服務熱忱,且教學、研究、學養及品德操守俱優。 第七條 系主任候選人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當然候選人:本系全體專任教授及副教授。 二、推薦候選人: (一)由本系專任教師推薦,並經被推薦人書面同意。 (二)由系外相關科系副教授以上二人連署推薦,並經被推薦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 本系系主任推選,分兩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本系召開推選會議,由全體選舉人就當然及推薦候選人進行票選,得票數前五高票者,為第二階段之候選人。 二、第二階段:推選委員會邀集候選人進行系務規劃與發展之理念說明後,由推選委員會以無記名方式勾選至多三名,依得票數高低選出二至三名,報請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前項第一款推選會議之選舉人如下: 一、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 二、本系辦公室行政人員(含助教、職員、校聘組員、專案工作人員及工友)代表共二人。 三、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代表各一人。 第九條 系主任在任期間,如休假、請假超過三個月以上、最近一次教師評量不通過或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由本系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院長於一個月內召開系務會議,並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與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