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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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課程考試試場規則 |
78.2.2七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持課程考試試場秩序,特訂定本規則。 二、學生入場時除攜帶考試文具及監試人員同意之參考資料及物件外,所有行動通訊裝置、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記憶、拍攝、錄影等功能之物品,不得攜帶進場。違者任課教師得斟酌扣分,情形嚴重者以零分計算。 三、學生應攜帶學生證入場,並將學生證放置於桌面上以供監試人員核驗。凡未攜帶學生證入場應試經監試人員在試卷上加註「未帶學生證」者,事後該生須親自持學生證送請任課教師補驗後註銷,否則該科目試卷以零分計。 四、應考學生如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准入場即以缺考論。 五、考試時不得有舞弊情事,如經發覺,由主持人當場宣佈其試卷作廢(以零分計算),並通知學務處處分,如有冒名頂替代考情事,一經查覺雙方皆依校規受嚴厲處分。 六、考試交卷須將試題夾入試卷內送交監試人員後隨即出場,不得藉故逗留。 七、學生應於考試結束鐘聲響畢時立即停止作答,服從監試人員指揮交卷,並順序退場否則除將試卷作廢外並通知學務處議處。 八、試卷無論是否作答均必須交卷,否則該科目以零分計並通知學務處議處。 九、考試時如遇天然災害或重大事故,請依監試人員指示處理,並視情形通知本校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校安中心)。 十、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