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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外國語文學系助教評量準則 |
6.01.25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制定通過 96.05.01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97.06.12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10.16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10.12.16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05.18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外國語文學系助教評量準則 一、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外國語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助教評量準則」第五點訂定本準則。 二、本準則所稱之助教,係指教學單位86年3月21日前取得教育部助教證書之本校專任助教。助教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三、本系助教之工作由系主任分派,並依其工作性質,在每周五日每日八小時範圍內規範其出勤時間,由系主任負責督導與考核。助教之差假比照教師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四、本系助教之評量,依規定應由系主任依本準則第五條規定之評量項目進行評鑑,並提系教評會審議後,提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五、本系助教之評量,依其工作性質,受評項目計分工作績效、團隊精神、創新研究、差勤情形四項,各項總和滿分為100分,受評助教之總分須達70分始為及格;其所佔百分比分別為工作績效60%、團隊精神25%、創新研究10%、差勤情形 5%。 六、本系助教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提出升等。被評量不通過助教自再評量通過之次年起恢復晉薪且可提出升等申請。 評鑑表之格式如附件。 七、受評量助教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八、本準則經系務會議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