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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暑期開班授課實施辦法 |
87.3.27 8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1.6.5 9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0.11 9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2.16 9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9.01.21台高(二)字第0990011194 號函准予備查 100.05.24 9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0.07.08臺高(二)字第1000111469號函准予備查 103.12.03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應學生暑期課業學習需求,特依本校學則第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暑期開班授課(以下簡稱本班)於每學年度暑期舉辦壹期,上課九週。經費支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第三條大學部課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系主任同意得申請暑期開班授課: 一、因情形特殊,在學期中聘請教師困難者(科目由系方提出)。 二、必修科目須重修者。 三、因轉學、轉系須補修轉入年級前科目者。 四、應屆畢(結)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結)業者。 五、修習輔系、雙主修(學位)或跨領域學分學程者。 六、其他適於暑期開授之課程。 前項一、二、六款,須由開課單位聘定教師後始得提報開課;其餘各款由教務處依規定日期受理申請,授課教師則由課程專屬學系主管聘請。 研究所課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於暑期開授者,應敘明理由專簽經教務長同意方可開授。 第四條凡休學、已符合畢業資格或已達退學標準之學生,不得修習暑期班課程。本校在學學生經就讀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後,得於暑假期間修習本校暑期課程。 他校學生修習本校開授之暑期課程,應經本校及原就讀學校同意,於公告時間內上網報名。 第五條暑期開班人數以20人以上為原則,未達開班人數或無法聘得適任教師授課時,不予開課。但未達開班人數而有開班之必要者,經修課學生同意至少補足16人應繳學分費用後,始可開授。 前項但書所稱未達開班人數而有開班之必要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應屆畢業生修完該暑期課程即可畢業者,須滿5人始可開班。 二、應屆畢業生已屆修業年限非暑修即須退學者,不受開班人數限制。 三、情形特殊,經系(所、學位學程)單位專簽教務長同意者,不受開班人數限制。 服務學習、研究所專題討論類課程,於授課教師不支領暑期授課鐘點費情況下,不受開課人數之限制,得專案簽准開課。 第六條本校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各系所規定提出申請,經就讀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及教務長核准後,至他校修習暑期課程,但以本校暑期課程未開設者為限: 一、應屆畢業生修畢暑期課程後,即可畢業者。 二、情形特殊,非修習暑期課程無法繼續學業者。 前項校內外暑修科目每學年合計最多不得超過12學分。 第七條暑期開課、選課、繳費、上課、棄(退)選等作業時程,應依教務處公告日期辦理。 學分費按該科目正常學期所排定之每週授課時數收費,所修科目如有實習(驗)需要者加繳實習(驗)費,其收費標準於開課前公告之。 經簽准之研究所課程,其學分費比照正常學期之收費標準辦理。 第八條暑期課程辦理棄選、退選及退費規定如下: 一、因退學或選課人數不足或課程停開者,得申請退還所繳全額費用。 二、繳費後至暑修開始上課一週內,完成棄選程序者,退還所繳學分費二分之一。但因未達開班人數而由學生補足費用 之課程,不予退費。 三、修課期間因故無法繼續修習者,得在期末考前經授課教師及就讀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同意申請退選,所繳學分費 不予退費。 前項第一、二款,學生須於規定時間內,持繳費收據至教務處課務組辦理退費手續。 第九條學生成績考核規定如下︰ 一、成績均登錄於歷年成績表。 二、暑期所修學分及成績,不併入學期之學分及總平均內計算;但畢業成績計算時將併入。專案核准開課且成績登錄於 次學年者,則依學則規定辦理。 三、申請退選之課程仍須登記於歷年成績表,於成績欄註明「退選」。 四、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十條暑期修課學生之請假、曠課或扣分等,依本校學則辦理。 第十一條教師暑期授課不計入正常學期應授時數,其授課鐘點費依部訂標準核發,實習(驗)科目鐘點折半計算。 第十二條本班各項行政業務,由下列各單位分別兼(協)辦: 一、擬定計畫、排課、報名等課務工作由課務組承辦。 二、點名及查課由任課教師隨堂點名,課務組得隨時抽查。 三、成績登記由註冊組承辦。 四、費用收支由出納組承辦。 五、其他事項由主計室及有關系、室等協辦。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