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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際選課辦法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Regulations for Intercollegiate Course Enrollment

82.03.05  8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84.09.29  8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5.15  95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5.24  9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奉教育部100.07.08臺高(二)字第1000111469號函准予備查

111.6.1 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奉教育部111.07.20臺教高(二)字第1110060770號函准予備查

112.12.27 11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6.5 11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促進校際合作,充分利用師資與設備,便利學生選修其他大學或獨立學院開設之課程,特依本校學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以選讀時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但學士班94年次以後役男申請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者(下稱「服役彈性修業者」)或其他特殊情況,如遇課程衝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提出申請並經相關單位核可,不在此限。

第三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課程學分數,以該學期修讀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且應受每學期限修學分之限制。但服役彈性修業者、延畢生、研究所學生或其他特殊情況,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校學生申請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應填具本校校際選課相關表件,經系所及相關單位同意後,送教務處審核通過後,核給校際選課同意書。

第五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課程時,應依他校相關規定辦理,且其上課時間(含至上課地點往返時間)不得與本校所選修科目時間衝堂。凡衝堂之課程科目,以零分計。

第六條 他校學生申請選讀本校開設之課程,必須經原就讀學校同意,於本校規定期限內辦理校際選課手續,並依規定繳交 學分費、實習費及實習材料費。

校際選課作業完成後,除課程停開外,不得辦理退費。

第七條 每學期結束後,教務處將他校選讀學生之成績送原就讀學校辦理成績登記。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