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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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
90.11.20勞動服務教育推動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91.03.08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1.03.20九十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97.12.31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98.04.21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6.23 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9.11.17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05.24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11.22一百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5.28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12.08一百零四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12.15 一百零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01.18 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05.29 一百零七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為本校)為培育學生人文關懷、公民服務精神與提升其專業領域之社會責任意識,並提供學生從服務中體驗反思之學習經驗,以提升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學士班學生應修習 服務學習(一)、服務學習(二)及服務學習(三)課程,各課程均為必修零學分,上課時數每學期不得低於十八小時。每門課最低實際服務時數為八小時。 學生於一年級修習服務學習(一)課程;服務學習(二)及(三)課程,則由各教學單位視課程規劃之需要於四年級下學期以前開課。 前項課程,各教學單位得視課程規劃之需要,於上下學期重複開課,並指定該班學生分批選課。 第三條 服務學習課程如下: 一、服務學習(一):為使學生學習服務之精神、愛護環境、培植生活之態度,課程以發展各教學單位特色之教育服務行動方案為主,亦得從事公共空間之清潔維護工作。 二、服務學習(二):以校內外具服務性內涵之工作為原則,如同儕課業輔導、參與系學會、營隊、院系招生宣導或志工團體辦理之活動。亦得從事公共空間之清潔維護工作或發展具教學單位特色之教育行動方案。 三、服務學習(三):課程以融入教學單位專業性之服務為原則。亦可規劃至校外社區服務或具人文關懷之弱勢、非營利機關團體服務或各國中小課業輔導或與本校學生社團結合或選修校內行政單位開設之服務學習課程。 通識教育中心或各教學單位亦可開設融入服務學習內涵之通識課程或專業課程,該課程除原規定授課時數外,須另規劃至少8小時之實際服務。惟該課程之授課內涵實際服務時數已達課程時數1/2以上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為執行服務學習課程,應成立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小組,以負責相關工作之策劃、推動等事宜,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五條 凡具融入服務學習內涵之課程性質者,須依規定之格式,將計畫書循行政程序,送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小組審核通過始得開課。 各教學單位負責任課老師或導師參與督導,其督導工作之教學鐘點數比照實習課程計算。 為鼓勵老師規劃第一項之課程,其獎勵要點另訂之。 第六條 學生以選修本教學單位所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為原則,亦得經教學單位主管同意後選修其他教學、行政單位或社團所開之課程。 第七條 服務學習課程抵免或免修規定如下: 一、學生若修習兩門以上之服務學習(三)課程,修課前經教學單位主管同意,得抵免服務學習(一)或(二)課程。 二、學生於寒暑假或課餘時間,從事志工服務而取得政府機關或立案之慈善、醫療等機構開立至少18小時以上時數證明,或修習融入服務學習內涵之通識課程或專業課程及格且實際服務時數至少8小時以上者,經教學單位主管同意後,得申請免修服務學習課程(一)、(二)或(三)。相關免修規定,由各教學單位自行訂定。 三、身心障礙之學生,其服務學習課程,由教學單位依實際狀況作適當調整。但情狀況特殊,經教學單位主管同意者,得予免修。 第八條 服務學習課程考評方式,依出席狀況、工作態度及工作成果認定之,優良(90分以上)、通過(60-89分)、不通過(59分以下)三級評定之。不通過者,必須重修;全部通過者,始得畢業。 第九條 各教學單位規劃開設服務學習課程須安排助教,協助任課老師做日常考察並予記錄,做為學期成績核算之依據。 第十條 學生因故不能出席服務學習課程者,須依規定以書面請假方式向教學單位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以曠課論。 第十一條 凡請假者除公假外,其他請假時數均需於當學期內補足服務學習時數,否則以曠課論。 第十二條 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而曠課時數逾全學期上課時數九分之一,該學期成績以不通過評定之。 第十三條 各教學單位得推薦表現優異之教職員及學生,經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小組評選通過後,由校方於適當場合公開獎勵,以資鼓勵。 第十四條 本校學生於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與工讀時,服務學習課程成績得列為審查條件之一。服務學習課程成績優良者得優先申請工讀。 第十五條 教師參與服務學習課程之成果得列入教師評量。 第十六條 各研究所亦得參照本辦法辦理之。 第十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推動小組另訂規定或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