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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跨領域學分學程設置準則

98.04.21 9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2.16 9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4.30 9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1.14 10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5.28 10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因應社會與產業發展之需要,增加學生多元學習機會,並善用本校教學資源,各教學或研究單位得依本準則規定開設具特定教育目標之跨領域學分學程。教育學程不適用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之跨領域學分學程,分類如下:

一、跨學門學分學程:由各教學或研究單位依據教育部「大學校院學科標準分

類」所設置跨學門學分學程。

二、跨系所學分學程:由各教學或研究單位自訂設置跨系所學分學程。

各教學或研究單位規劃之跨領域學分學程至少須有15學分,並指定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為負責人,負責相關事宜。

第三條 跨領域學分學程之開設、變動及終止,規定如下:

一、跨學門學分學程:經系、院課程委員會通過,並提校課程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實施。

二、跨系所學分學程:經系、院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並提校課程委員會備

查。

 跨領域學分學程之開設,應提具計畫書,並訂定學程設置辦法。(計畫書格式另訂)

 跨領域學分學程之終止,應於終止前一學年提具終止說明書,經校課程委員會 (跨學門學分學程)或經院課程委員會(跨系所學分學程)通過後,方可終止實施。

 學程單位每學年應進行學程績效之檢討評估,並將學程辦理情況送教務處備查。

第四條 申請選讀跨領域學分學程學生,應自入學後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二學期選課截止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提出申請,並經選讀學程負責單位同意後,始可修讀。

第五條 選讀跨領域學分學程之學生,其修課學分數,每學期仍應受限修學分數之限制。

 已符合學生所屬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數者,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學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本校學則規定。

 日間部學生若因修讀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時,修習學分數在9學分以下,按學分費計算;10學分以上,則須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六條 學生所修習之跨領域學分學程課程中,除開設學程單位另有規定外,若符合學生所屬系所,或雙主修及輔系之畢業學分認列範圍者,得由各相關系所予以認定採計。未完成本校抵免手續之課程,則一律不予採計學分數。

第七條 經核准修讀跨領域學分學程之學生,於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數時,得向學程設置單位申請核發學程證明。學程證明格式由校統一之。

第八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