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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
97.01.21 9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97.12.09 9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4.30 9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5.24 9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劃及審議本校課程及學程,以發揮本校特色,達成教育目標,爰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成員由教務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各學院課程委員會代表1人、學生代表大學部及研究所(碩博班)各1人、學者專家、產業界人士各1人組成。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人士由教務長遴聘,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務長兼任之,並置秘書一人,由教務處課務組主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行政業務。 第三條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訂定本校課程目標、發展方向暨共同規劃原則,含專業選必修比例或上下限等。 二、審議本校通識教育委員會通過之通識學分數。 三、審議本校各院系(所)課程委員會通過之畢業學分數及必修課程之規劃。 四、審議各系訂定外系學生選修該系之雙主修及輔系修讀學分數及課程。 五、規劃及協調本校跨領域學程。 六、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第四條各院系(所)應成立其課程委員會並訂定設置要點送本會備查,成員應包含學生代表至少一人、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代表至少一人。 第五條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各學院代表或通識教育中心主任若因故無法出席,得委請該院或該中心之教師代理出席會議。 第六條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