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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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請假補課、代課實施要點 |
87.1.9 86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教師請假補課、代課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各級專任教師應依教師法及本校聘約善盡授課義務,如有短期請假,應自行補課並事先填具補課說明,簽經所屬教學單位主管核准後,送教務處課務組備查。非有第三點情形外,不得延聘代課教師。 三、本校專任教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教學單位得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同意後,商請本校教師代課或由學校延聘教師代課: (一)連續請病假逾二十一日以上者。 (二)娩假:請娩假、流產假、或併連娩假之連續產前假者。 (三)喪假:連續請喪假十五日者。 (四)連續公差(假):二十一日以上者。 (五)連續請婚假十四日者。 (六)學期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四、代課教師資格及授課鐘點費之支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代課教師應優先以校內基本授課時數不足之專任教師擔任。 (二)如因專業不同,得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同意延聘校外合格教師兼代。 (三)代課教師鐘點費比照各級兼任教師鐘點費標準支給。 五、延聘代課教師所需代課鐘點費,由校務基金支付。 六、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