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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導師制度實施細則

102.09.27(102) 學年度第1 次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公共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研究所教育目的,特依本校102.04.10導師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訂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所教師(兼任教師及合聘教師除外)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之工作情形與成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
第三條    每學年於第二學期結束前之最後一次所務會議(每年6月份所務會議)討論決定下一學年導師人選。
第四條        本所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採雙導師制:每屆碩一新生入學第一學期規劃兩位導師;碩一入學之第二學期起,則由各生指導教授擔任導師,輔導學生「課業學習規劃」及「生活生涯規劃」,兼顧人格與學業的均衡發展。
第五條        碩一新生入學第一期至少舉辦一次至二次導生晤談,每位研究生之導生晤談所需經費,由學校補助之學生輔導活動費支付。
第六條    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與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一、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二、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生事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四、定期舉行導師談話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五、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第七條    導師需將導生晤談之結果在所務會議時簡要報告。
第八條    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第九條    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一、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 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二、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緊急傷
病就醫處理流程」處理。 
三、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
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經所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