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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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
98.01.16(97)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所務會議通過 |
一、依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設立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擔任規劃、評估及審核本所之課程。 二、本會成員由所長、全體專任教師、博碩班各推派一名學生代表、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代表一名,共同組成,由所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人選於前一學年最後一次所務會議確認。 三、委員任期至少一年,連聘得連任。 四、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訂定本所課程目標及規劃原則,規劃專業必修、選修科目。 (二)審議本所課程及畢業學分。 (三)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五、校外委員之出席費及課綱審查費支付標準依行政院主計處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六、本會所作之決議案需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七、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乙次,召集人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