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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92.05.09所務會議通過、92.05.30院長及校長核備通過
97.12.19所務會議修訂通過、98.02.02院長及校長核備通過
101.02.24所務會議修訂通過、101.04.12院務會議通過、101.05.09校長核備通過
103.10.24所務會議修訂通過、103.12.18院務會議通過、104.01.06校長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科暨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所長推選相關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醫學院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訂立本辦法訂立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應於所長出缺或期滿前至少五個月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所長推選作業,此委員會於所長聘任後解散。本所所長同時擔任醫學系公共衛生學科主任之職務。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由七位委員組成,副教授以上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院長聘請二位委員,本所教師推薦五位委員(其中至少一位所外委員)。推選委員由本所專任老師以無記名限制連記(一半,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票選方式產生,推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推選工作時應於推選工作開始前聲明,並得依票數多寡遞補。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所長候選人若為『推選委員會』委員,則須退出該委員會。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所長候選人,依本辦法召開會議進行推選工作,且於所長任期屆滿至少一個月前推薦所長人選一至二人呈請院長及轉請校長擇聘之。推選委員會得只推薦一人,此人選經院長呈請校長聘任未獲同意時,應重新推選作業,但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本所所長候選人應具副教授以上之資格且具有公共衛生相關教學及研究經驗。
第六條、    推選作業原則:
一、    所長候選人須公開徵求,且徵得當事人同意。
二、    所長候選人應應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單位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送請推選委員會參考,委員會可邀請候選人面談,並向全系(所)教師徵求書面意見。
三、    推選委員會應就下列各項條件初選候選人:
(一)    教育理念與學術成就。
(二)    學術領導與行政協調能力。
(三)    服務表現及績效。
(四)    品德操守與健康狀況。
(五)    對本所未來發展之願景與實踐力。
第七條、    推選委員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成,方可作成決議。
第八條、    所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人及本所專任老師推選出教師三位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所長續任,若全部委員的半數(含)以上同意續任則連任,若不同意續任則重新辦理所長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第九條、    所長主管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所長主管職務。
第十條、    推選委員為無給職,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所內職員擔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詳盡規定之事項,悉依「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