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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
76年10月14日第102次行政會議通過 77年6月1日第10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78年3月8日第10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4年3月1日第12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年5月25日第15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6年11月7日第15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9年11月24日第162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2月26日第17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6月15日第18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9月26日第19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月12日第2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本校教師致力於提升教學品質並追求教學卓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現任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專任及專案教師),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率,且無本要點第八點不再推薦之情形者,得為推薦人選。 前項年資採計至遴選作業當年度1月31日。 三、本要點獎勵獎項及名額如下: (一)教學傑出獎:名額至多為全校教師人數0.5%。 (二)教學優良獎:名額至多為全校教師人數3.5%。其中3%依各學院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比例分配之。比例名額若涉及小數點,採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計算之。餘額之小數部分採逐年累計,學院得先行使用,於次學年度扣回超過部分。 四、獲選為教學傑出獎與教學優良獎者,除頒予獎狀公開表揚外,其獎勵標準及期間如下: (一)教學傑出獎:獎勵金每月新臺幣(下同)貳萬元,獎勵期間一年。 (二)教學優良獎:獎勵金捌萬元。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校務基金自籌款或教育部相關專案計畫支應,並得視經費收支情形,彈性調整獎勵名額及金額。 六、教學特優教師之遴選,每學年度辦理一次。遴選過程分三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由各系所參考該系所或所屬學院自訂學生問卷或本校教學意見反應調查表之結果、院依據教務處範本所修訂之教學特優教師遴選申請表、教師相關教學事蹟,遴選出教師若干名(以全系所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百分之十為限),送交所屬學院複選。 (二)第二階段:由各學院自第一階段各系所遴選教師,進行教學優良教師之複選,再由複選結果中選出教學傑出獎推薦人選(以各學院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百分之一為限)後,提送教務處辦理第三階段遴選。 (三)第三階段:由教務長邀請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校遴選會,自各學院所提之教學傑出獎推薦名單中遴選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頒獎事宜。 體育室及非屬任何學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事宜,由非屬學院辦理。 七、各學院及非屬學院應設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事宜,並訂定遴選要點送教務處核備。 八、獲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者,次年不再推薦。 九、教授年資滿三年後,獲兩次教學傑出獎者,若未獲特聘教授資格,得由系(所)、院推薦至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審議。 依前項獲聘為特聘教授者,不得支領特聘教授獎助金,並不計入本校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有關特聘教授之點數。特聘教授任期數亦不算入。 十、本校其他臨床教師得由所屬學院參照本要點進行遴選。 十一、 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修正若未涉及校務基金經費動支,免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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