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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系 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1040224系務會議修訂


一、為獎勵本系教師致力於提昇教學品質並追求教學卓越,以提高教學效果,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及「理學院教學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凡現任本系專任教師及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專任及專案教師),在本系任教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率者,且無「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第十點不再被推薦之情形者,均得為候選人。
三、本系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辦理一次,遴選方式分二階段審查;
A.由學術委員會推薦2~4人,審查標準如下:
1.以學校所進行之教學反應調查之近三年內統計資料列算,列算標準為a)不含實驗及個人專題之授課科目;b)回收數10份或選課人數40%以上之科目;c)挑選個人前3高(回收數*全體平均值)之科目,未有3科以上者不列入;d)計算方式為前3高之和除以回收數之和,為其近三年內之教學反應平均值。
2.進行全系學生之問卷票選,每位學生可投2票,2票可投同一位老師或不同老師,多選視同廢票,此問卷票選作業將進行1週。
3. 教學反應平均值、學生票選結果各佔百分之五十。
B.審查學校遴選項目(申請表),可自薦。
(一)教學投入項目。
(二)教學成果項目。
(三)其他項目。
四、遴選委員會由本系學術委員會兼之,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議,推薦人數以本系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每年推薦之人選可重覆。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審議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