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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系友會章程

67.07      外文系系友大會通過

89.12.23  外文系系友大會修正通過

91.12.30  外文系系友大會修正通過

93.12.18  外文系系友大會修正通過

95.12.30  外文系系友大會修正通過

99.12.25  外文系系友大會修正通過

101.12.29外文系系友大會修正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系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系友會」(簡稱「成大外文系系友會」;英文名稱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FLLD, NCK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大學路1號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必要時得於各地設立分會,其組織由各該分會另定之。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係依政府有關人民團體組織之法令,以系友聯誼及服務為目的而設。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發揚團隊之互助、合作及服務精神」,且

1. 協助母系教學及研究工作之發展;

2. 聯繫系友及師生間之情誼。

第三章  服務

第五條:本會之主要服務項目包括

1. 蒐集系友資料、編印系友通訊刊物及系友通訊錄;

2. 每兩年定期召開系友大會,協辦各屆畢業生同學會聚會,邀請系友返校演講座談;

3. 籌募基金,協助母系推動系務;

4. 提供母系發展事宜之諮詢及必要服務;

5. 協助外文系會(學生社團)舉辦各種有利提昇母系聲名之活動;

6. 其他應屬系友會辦理之服務活動。

第四章  會員

第六條:凡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所日、夜間部之畢業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七條:凡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所現任及退休教師,均得邀請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包括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出席權;

4. 本會及系會發行刊物之取閱權;

5. 其他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包括

1. 遵守本會章程之有關規定;

2.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3. 繳納會費;

4. 出席本會之各項會議;

5. 其他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如在外行徑有違國家法令,得由會員大會通過開除其會籍。

第五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中推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得由會員中遴選適當擔任幹部人選,負責聯絡、財務暨出納、總務、文宣出版、及活動暨聯誼等職務。

第十三條:會長應依本章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但應對會員大會負責。會長在任期內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得指定幹部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若成功大學外文系現任系主任非本會會長,本會得聘請其為「名義會長」,歷屆卸任會長及系所主任為「榮譽顧問」。

第十五條:本會由各屆大學部及研究所畢業班級推選一人(有日夜間部時則日夜各一人)為會員代表,參加代表大會,襄理會務並擔任各班級之聯絡及必要時之權利代理人。

第十六條:各班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任務時,得由各該班另行推選或委託一人充任。

第十七條:本會得由班代表及幹部籌設各種委員會負責辦理各種服務活動。

第六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七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1. 會員會費;

2. 公司機構及會員個人之捐贈;

3. 會費收入及捐款之利息;

4. 其他。

第二十條:本會年會費新台幣壹千元,應屆畢業生減半。如繳永久會費則一次繳納新台幣參萬元整,或累計繳納新台幣參萬元以上。

第二十一條:經費之動支情形應由會長會同財務組於會員大會時提出報告。

第二十二條:經費之動用如有不當情事,得由會員大會提出糾正或追回。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