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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學術服務暨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

96.01.25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1.21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3.20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6.04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04.28 一百零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學術服務暨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

 

 

 

一、本系設立學術服務暨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擔任本系學術研究與發展事項之規畫、評估及審核事宜,以提昇本系師生學術研究風氣。

 

二、本會置委員七人,由本系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互選之,須注重語言、文學兩組之平衡;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設置正、副召集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主持會議。

 

三、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委員會之職責:

(一) 協助與宣傳本系之學術相關活動。

(二) 蒐集國內外學術研究活動的資料。

(三) 邀請與接待國內外學者蒞臨本系參觀訪問或演講。

(四) 提昇本系碩、博士生之研究風氣。

(五) 規劃、推動及整合本系學術研究與發展事宜。

(六) 審查非正規入學管道之申請者資料 (如僑、陸、外生、交換生、派外子女等)。

 

五、本會於必要時隨時召開,必要時得與其他委員會召開聯席會。

 

六、本會召開時非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

 

七、本會之決議需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

 

八、本會之重大決議案需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九、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