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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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外文系內部評鑑實行辦法 |
87.3.12 系務會議通過 98.03.12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4.30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1.13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外文系內部評鑑實行辦法
一、依據「成功大學內部評鑑實行辦法」,訂定本系內部評鑑實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系內部評鑑工作由系所評鑑委員會執行,評鑑項目,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輔導、行政與學生參與等。
三、本系評鑑委員會,由系(所)主任(兼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另評鑑委員由院長聘請校內外相關人士若干人共同組成,系所主管可提委員名單送請院長參考。每五年定期實行自我評鑑,並將評鑑結果送院評鑑委員會審議。
四、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