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所)學術資源分配要點

88.05.25. 8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0.02.22. 8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0.05.17. 8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3.04.22.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9.25.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所)學術資源分配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各院系(所)學術資源分配要點」訂定之,以獎勵及協助本系教師提昇學術水準。

二、學術資源包括研究室空間、圖儀費、工作時間〈教學、研究、服務之工作負擔〉及其他可分配之學術資源。

三、本系(所)應成立學術小組或相關委員會,本系(所)之重點發展方向:大學部語言文學、碩士班語言文學、碩士專班語言文學語文應用、博士班英美文學及語言。

四、學術資源之分配,應經學術小組或相關委員會評審,評審之主要依據為所屬教師在學術上之貢獻。學術貢獻包含教學、研究、及服務(其比例參照本系升等辦法中相關規定)。

五、本系(所)學術資源分配原則如下:

〈一〉本系(所)圖儀經費原則上提撥部份經費,作為更新或購置教學研究用之儀器設備,其餘用於圖書或期刊之購置。圖儀經費預算編列後,須經本系圖儀委員會審查後,送交本校圖儀小組審核後方能動支。

〈二〉本系(所)教師於教學研究上,若有儀器設備之需求,得向圖儀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1.為支援本系專任新進教師於學術研究及教學需求,由系所圖儀費核撥本系專任新進教師台幣肆萬元正為基本設備費,於到職後三個月內提出;惟以一次為限。

2.為配合「文學院補助新進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要點」之執行,本系配合款為每位教師獎勵以二萬元為上限,由本系圖儀設備費中撥付,獲獎勵之教師須依本校之圖儀設備費使用規範申請動支。

〈四〉獎勵性之圖書費,以下一會計年度支用為原則;但如因系(所)圖儀經費無法支配時,其支用權利期限則順延一年。

〈五〉本系(所)研究室之分配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研究室管理辦法」辦理。

〈六〉專任教師時數須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規定辦理。

〈七〉專任教師每位均須分擔本系(所)暨全校服務課程,其職權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課程開設辦法」實施。

〈八〉本系專任教師具有擔任大學部導師之義務,其職權依據「本系導師制度辦法」實施。

〈九〉為落實輔導學生本系所有專任教師(含專案教師及博士後研究員)須明定每週2小時輔導學生,並於每學期初公告週知。

六、本系(所)教師向校方申請圖儀專案設備款補助,其原則參照「國立成功大學圖儀費專案設備款運用細則」。

七、本著研究生選擇研究興趣之受教權應受尊重之原則,每位教師指導研究生人數同一年級以不超過三人為原則,必要時請所長協調之。教師因研究需要,在不改變學生專長原則下,得跨專長、組別指導研究生。

八、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後,會研發處轉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