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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for the Recruit of Contract Employees

94 年12 月21 日第610 次主管會報通過

96 年1 月3 日第629 次主管會報修正第1、4、6、7、8、10、18 點、附表一及附表二

96 年8 月8 日第640 次主管會報修正第2 點

96 年12 月19 日第647 次主管會報修正第19 點、附表一及附表二

97 年6 月4 日第657 次主管會報修正第1、4、12、13、18、21、22、24、25 點及新增第23 點

97 年12 月10 日第666 次主管會報修正第10、15、22 點、附表二及附表三

99 年3 月3 日第686 次主管會報修正第4 點

99 年7 月14 日第691 次主管會報修正第9 點、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99 年12 月29 日第699 次主管會報修正附表三

100 年7 月7 日99 學年度第5 次校務會議修正法規名稱、第13、26 條及附表二、附表三

100 年10 月26 日100 學年度第1 次校務會議修正法規名稱、職稱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101 年12 月26 日101 學年度第2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13 條及附表三第8、9、16 點

103 年4 月9 日102 學年度第4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4、8、14、16 條及附表一、附表二

106 年1 月18 日105 學年度第1 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第2、9、12、18、20、22 條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106 年12 月20 日106 學年度第2 次校務會議修正附表二

108 年6 月12 日107 學年度第4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9、25、26 條

108 年12 月4 日第199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8、14、16 條、附表一及附表二

109 年9 月16 日第204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1、3、5、8、12、14、18、26 條及附表一

109 年11 月25 日第205 次行政會議修正附表一、附表二

111 年9 月21 日第214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2 條

112 年11 月22 日第22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 年11 月27 日第225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10、12、25 條及附表二

114年6月4日第227次行政會議修正第10、 13、 24條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行政人力彈性多元化及因應校務發展需要,特依大學法、 教育部「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 、「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及「勞動基準法」,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占缺校聘人員,係指本校編制內職員列委任或跨列薦任各職等職務出缺時,得控留員額改以契約用人方式進用之編制外人員;所需經費由控留職員員額之經費支應,並以服務費用列支。
本辦法所稱不占缺校聘人員,係指為支援行政人力進用之編制外人員。不占缺校聘人員除工作內容與建教合作及國科會計畫完全相關者,所需經費得以校管理費收入支應外,其餘人員均由本校校務基金年度預算列支。

 

第三條

本校校聘人員之人事管理,悉由本校「校聘人員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委會) 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管委會置主任委員兼主席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委員十四至十八人,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委員以下列方式產生:

一、當然委員三人:研發長、人事室主任及主計室主任。

二、指定委員五至七人:由校長就本校人員指定之。

三、票選委員六至八人:由校聘人員票選產生。 行政(含研究)單位及學術單位至少各一人。但各一級單位擔任委員人數,以一人為限。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五條

管委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本會委員若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於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可否決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管委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管委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自行迴避;對非涉及本身之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避者,從其規定。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管委會決議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六條

管委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聘人員之進用審核事項。
二、校聘人員之薪給審核事項。
三、校聘人員之考核及獎懲審議事項。
四、 校聘人員之其他管理相關事項。

 

第七條

各單位欲進用校聘人員時,須敘明進用理由、工作內容及應具資格條件,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始得辦理進用。進用資格及人數比例依本校「校聘人員進用資格標準表」(附表一,以下簡稱進用資格標準表)辦理。

 

第八條

各單位編制內職員職務出缺時,得彈性先行調整單位內部現有職員人力,並就調整後所遺職缺改以進用占缺校聘人員。
各單位進用校聘人員時,除經專案簽准外,應以進用資格標準表第六序列職稱進用。
各單位進用第五序列以上職稱之校聘人員,應從校內現有校聘人員先行遴選。
無適當人選時,始得對外辦理甄選。
一級單位(含所屬)校聘人員未達五人且無編制內秘書者,得置第四序列管理師一人,負責秘書職務。
前項員額配置及第四、五序列人員進用比例,不含自給自足之研究單位。

 

第九條

各單位辦理進用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擬任人員所具資格條件與擬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校聘人員;各級主管之配偶及四親等以內血親、 三親等以內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應迴避任用之人員,在各該主管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校聘人員:

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性霸凌、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有 終止契約關係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性霸凌、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有終止契約關係,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第十條 

校聘人員之進用,應辦理公開甄選,由用人單位二人、人事室一人及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二人組成甄選小組,用人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辦理面試、業務測驗或實作測驗等事宜。公告及甄選工作由人事室主辦,用人單位協辦。業務測驗、實作測驗由用人單位依業務需要自訂,命題作業須嚴守秘密。甄試評定分數後依成績高低順序造冊,簽請校長核定並提管委會報告。
前項面試、業務測驗及實作測驗除單採面試者外,得併採一種以上方式,且各項成績所佔百分比由用人單位視需要自行訂定,其中一項之成績所佔百分比最高不得超過六十%,最低不得低於二十五%,內部陞遷亦同。

 

第十一條

各單位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候補期間為四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該項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對外甄選公告內載明。

 

第十二條

新進校聘人員應先予試用,試用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於試用期間不得申請遷調至校內其他一級單位, 試用期滿表現良好者予以續聘,但續聘以六十五歲屆滿之日為限。

 

第十三條

校聘人員於聘用期間,應接受單位主管督導及工作指派,並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之義務, 依法令辦理業務時,應維持公正中立,並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規。 如有違反, 致本校利益受有損害, 得終止契約。
校聘人員欲終止契約時,若無不須預告本校之情形,應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九條之規定提出書面申請,並辦妥離職手續;如未於規定期間提出,致本校受有損害者,本校得依相關法律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 

校聘人員之報酬,依本校「校聘人員薪點支給待遇標準表」(附表二,以下簡稱薪給待遇標準表)規定支給。新進校聘人員自各職稱最低薪點起薪。
新進人員如有符合本校「聘僱人員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原則」規定之服務年資時,得採認提敘薪級,每滿一年最多提敘一級。但第四序列以下人員至多提敘六級,第三序列以上人員至多提敘十級。
職前年資用以取得任用資格者,不得再予採計提敘薪級。
任職期間通過內部陞遷遴選程序者,自核准之日起改依所調任職稱之最低薪點起薪,如原支薪點高於調任職稱之最低薪點時,敘同數額薪點之薪給。
本辦法 113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行政辦事員,其待遇依薪給待遇標準表說明三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 95 年 2 月 1 日施行前已進用之校聘人員,其薪點上限依薪給待遇標準表說明四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校聘人員之加給,依本校「校聘人員各類加給標準表」(附表三,以下簡稱加給標準表)規定支給。
用人單位得視校聘人員之專長與工作表現請領職務加給,審核通過後自第一級起支。
支領職務加給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前,由用人單位視其工作表現與貢獻度評估是否續領,提送管委會審議。除年終考核為甲等以上者得逐級調升外,評估結果得維持原領級數、調降級數或予以停支,並自次年一月生效。
因請領資格條件變更、職務異動,或工作內容有所調整者,應重行評估各類加給支領資格。

 

第十六條 

校聘人員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由用人單位依本校「校聘人員考核作業要點」辦理年終考核,以作為晉級之依據。

 

第十七條 

校聘人員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奉派出差,得比照本校編制內之相當職級人員請領差旅費。
校聘人員進修給假方式如下:

一、利用公餘時間或事假、特別休假進修: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並須向學校報備。
二、利用公假進修:任職 2 年以上,經單位主管同意,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得利用部分辦公時間以公假登記,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惟每人每週公假時數,依課程實際需要,最高以 8 小時為限。

 

第十八條 

校聘人員之獎懲,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及本校「職員獎懲實施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校聘人員於聘用期間,不得在校內、 外兼職或兼課, 庶免影響本契約工作之履行。但因業務需要,經依校內相關規定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校聘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參加勞保、職災保險、 全民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外國籍人士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第二十一條

校聘人員於聘用期間,得依本校有關規定享有下列權益:

一、享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相關規定之保障。
二、 請領本校識別證與校內汽機車通行證。
三、 參加校內文康活動。
四、 圖書館、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及體育場所等公共設施,得依各單位規定使用之。
五、 入股本校員工消費合作社。
六、 參加本校公教優惠儲蓄存款。
七、 其他經專案簽准之福利事項。

 

第二十二條

校聘人員之資遣費及退休金,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職業災害補償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校聘人員之聘期、 工作時間、差假、報酬標準、 考核、獎懲、 福利、 退休、資遣、職業災害補償、到離職、 保險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以契約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依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 113 年 11 月 2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之第十四條附表二,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