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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for the Recruit of Contract Employees |
94年12月21日第610次主管會報通過 96年1月3日第629次主管會報修正第1、4、6、7、8、10、18點、附表一及附表二 96年8月8日第640次主管會報修正第2點 96年12月19日第647次主管會報修正第19點、附表一及附表二 97年6月4日第657次主管會報修正第1、4、12、13、18、21、22、24、25點及新增第23點 97年12月10日第666次主管會報修正第10、15、22點、附表二及附表三 99年3月3日第686次主管會報修正第4點 99年7月14日第691次主管會報修正第9點、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99年12月29日第699次主管會報修正附表三 100年7月7日99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修正法規名稱、第13、26條及附表二、附表三 100年10月26日100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法規名稱、職稱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101年12月26日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第13條及附表三第8、9、16點 103年4月9日102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第4、8、14、16條及附表一、附表二 106年1月18日105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第2、9、12、18、20、22條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106 年12 月20 日106 學年度第2 次校務會議修正附表二 108 年6 月12 日107 學年度第4 次校務會議 修正第9 、 25 、 26 條 108年12月4日第199次行政會議修正第8、14、16條、附表一及附表二 109年9月16日第204次行政會議修正第1、3、5、8、12、14、18、26條及附表一 109年11月25日第205次行政會議修正附表一、附表二 111年9月21日第214次行政會議修正第2條 |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一、當然委員三人:研發長、人事室主任及主計室主任。 二、指定委員二人:由校長就本校人員指定之。 三、票選委員三至五人:由校聘人員票選產生。行政、教學及研究單位至少各一人。但各一級單位擔任代表人數,以一人為限。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五條
第六條 一、校聘人員之進用審核事項。 二、校聘人員之續聘審核事項。 三、校聘人員之考核及獎懲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校聘人員管理之相關事項。
第七條
第八條 各單位進用校聘人員時,除經專案簽准外,應以「行政(企劃)組員/技術員/律師三級/駐警隊隊員三級」職稱進用。 各單位進用行政(企劃)助理秘書/行政(企劃)專員/助理技術師/律師二級/駐警隊隊員二級/以上職稱之校聘人員,應從校內現有校聘人員先行遴選,無適當人選時,始得對外辦理甄選。 行政(企劃)秘書/技術師之比例,以不超過全校校聘人員編制數二%為原則;行政(企劃)助理秘書/行政(企劃)專員/助理技術師之比例,以不超過各一級單位(含所屬)內校聘人員編制數二十%為原則。但如單位業務情形特殊,經專案簽請提人力評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調整比例至二十五%。 各一級單位(含所屬)符合前項置行政(企劃)助理秘書/行政(企劃)專員/助理技術師達二人以上時,行政(企劃)助理秘書職務以一人為限,餘以行政(企劃)專員或助理技術師為原則。一級單位(含所屬)校聘人員未達五人且無編制秘書者,得置行政(企劃)助理秘書一人。 前二項員額配置,不含自給自足之研究單位。
第九條 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校聘人員;各級主管之配偶及四親等以內血親、三親等以內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應迴避任用之人員,在各該主管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校聘人員: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第十條 面試及業務測驗成績所佔百分比由用人單位視需要自行訂定,但面試或業務測驗其中一項之成績所佔百分比最高不得超過六十%,最低不得低於四十%。業務測驗科目由用人單位依業務需要自訂,命題作業須嚴守秘密。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新進校聘人員除經專案簽准外,自各職稱最低薪點起薪。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用之聘僱人員,其薪給依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進用且未具大學以上學位之聘僱人員,其薪給仍依原本校「聘僱人員薪點支給待遇標準表」辦理支薪,並敘至所具學位最高薪點為止;俟其取得大學以上學位後,始得依前項規定標準支薪。 本辦法施行前進用且具有碩士學位之聘僱人員,其薪給仍依前項待遇標準表辦理支薪至該學位所敘最高薪點為止。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校聘人員進修給假方式如下: 一、利用公餘時間或事假、特別休假進修: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並須向學校報備。 二、利用公假進修:任職2年以上,經單位主管同意,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得利用部分辦公時間以公假登記,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惟每人每週公假時數,依課程實際需要,最高以8小時為限。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一、享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相關規定之保障。 二、請領本校識別證與校內汽機車通行證。 三、參加校內文康活動。 四、圖書館、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及體育場所等公共設施,得依各單位規定使用之。 五、入股本校員工消費合作社。 六、參加本校公教優惠儲蓄存款。 七、其他經專案簽准之福利事項。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