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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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for the Recruit of Contract Employees |
94 年12 月21 日第610 次主管會報通過 96 年1 月3 日第629 次主管會報修正第1、4、6、7、8、10、18 點、附表一及附表二 96 年8 月8 日第640 次主管會報修正第2 點 96 年12 月19 日第647 次主管會報修正第19 點、附表一及附表二 97 年6 月4 日第657 次主管會報修正第1、4、12、13、18、21、22、24、25 點及新增第23 點 97 年12 月10 日第666 次主管會報修正第10、15、22 點、附表二及附表三 99 年3 月3 日第686 次主管會報修正第4 點 99 年7 月14 日第691 次主管會報修正第9 點、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99 年12 月29 日第699 次主管會報修正附表三 100 年7 月7 日99 學年度第5 次校務會議修正法規名稱、第13、26 條及附表二、附表三 100 年10 月26 日100 學年度第1 次校務會議修正法規名稱、職稱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101 年12 月26 日101 學年度第2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13 條及附表三第8、9、16 點 103 年4 月9 日102 學年度第4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4、8、14、16 條及附表一、附表二 106 年1 月18 日105 學年度第1 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第2、9、12、18、20、22 條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106 年12 月20 日106 學年度第2 次校務會議修正附表二 108 年6 月12 日107 學年度第4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9、25、26 條 108 年12 月4 日第199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8、14、16 條、附表一及附表二 109 年9 月16 日第204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1、3、5、8、12、14、18、26 條及附表一 109 年11 月25 日第205 次行政會議修正附表一、附表二 111 年9 月21 日第214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2 條 112 年11 月22 日第22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 年11 月27 日第225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10、12、25 條及附表二 114年6月4日第227次行政會議修正第10、 13、 2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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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行政人力彈性多元化及因應校務發展需要,特依大學法、 教育部「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 、「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及「勞動基準法」,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占缺校聘人員,係指本校編制內職員列委任或跨列薦任各職等職務出缺時,得控留員額改以契約用人方式進用之編制外人員;所需經費由控留職員員額之經費支應,並以服務費用列支。
第三條 本校校聘人員之人事管理,悉由本校「校聘人員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委會) 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管委會置主任委員兼主席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委員十四至十八人,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委員以下列方式產生: 一、當然委員三人:研發長、人事室主任及主計室主任。 二、指定委員五至七人:由校長就本校人員指定之。 三、票選委員六至八人:由校聘人員票選產生。 行政(含研究)單位及學術單位至少各一人。但各一級單位擔任委員人數,以一人為限。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五條 管委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本會委員若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於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可否決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第六條 管委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聘人員之進用審核事項。
第七條 各單位欲進用校聘人員時,須敘明進用理由、工作內容及應具資格條件,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始得辦理進用。進用資格及人數比例依本校「校聘人員進用資格標準表」(附表一,以下簡稱進用資格標準表)辦理。
第八條 各單位編制內職員職務出缺時,得彈性先行調整單位內部現有職員人力,並就調整後所遺職缺改以進用占缺校聘人員。
第九條 各單位辦理進用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擬任人員所具資格條件與擬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第十條 校聘人員之進用,應辦理公開甄選,由用人單位二人、人事室一人及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二人組成甄選小組,用人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辦理面試、業務測驗或實作測驗等事宜。公告及甄選工作由人事室主辦,用人單位協辦。業務測驗、實作測驗由用人單位依業務需要自訂,命題作業須嚴守秘密。甄試評定分數後依成績高低順序造冊,簽請校長核定並提管委會報告。
第十一條 各單位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候補期間為四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該項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對外甄選公告內載明。
第十二條 新進校聘人員應先予試用,試用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於試用期間不得申請遷調至校內其他一級單位, 試用期滿表現良好者予以續聘,但續聘以六十五歲屆滿之日為限。
第十三條 校聘人員於聘用期間,應接受單位主管督導及工作指派,並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之義務, 依法令辦理業務時,應維持公正中立,並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規。 如有違反, 致本校利益受有損害, 得終止契約。
第十四條 校聘人員之報酬,依本校「校聘人員薪點支給待遇標準表」(附表二,以下簡稱薪給待遇標準表)規定支給。新進校聘人員自各職稱最低薪點起薪。
第十五條 校聘人員之加給,依本校「校聘人員各類加給標準表」(附表三,以下簡稱加給標準表)規定支給。
第十六條 校聘人員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由用人單位依本校「校聘人員考核作業要點」辦理年終考核,以作為晉級之依據。
第十七條 校聘人員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奉派出差,得比照本校編制內之相當職級人員請領差旅費。 一、利用公餘時間或事假、特別休假進修: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並須向學校報備。
第十八條 校聘人員之獎懲,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及本校「職員獎懲實施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校聘人員於聘用期間,不得在校內、 外兼職或兼課, 庶免影響本契約工作之履行。但因業務需要,經依校內相關規定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校聘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參加勞保、職災保險、 全民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外國籍人士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第二十一條 校聘人員於聘用期間,得依本校有關規定享有下列權益: 一、享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相關規定之保障。
第二十二條 校聘人員之資遣費及退休金,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職業災害補償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校聘人員之聘期、 工作時間、差假、報酬標準、 考核、獎懲、 福利、 退休、資遣、職業災害補償、到離職、 保險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以契約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依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