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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圖書儀器設備費分配辦法 (申請表附於法規原始檔後)

第一條 為適當運用本系(所)圖儀經費,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圖儀經費,分管院提撥款與本系(所)自行運用款兩類。
第三條 管院提撥款為管院「主管會議」所決定,本系(所)須依其決定提撥供管院統籌運用。提撥管院後所餘圖儀經費為本系(所)自行運用款。
第四條 本系(所)圖儀經費之運用,分圖書費、臨時性需求保留款、共用或共同教學研究設備費及教師個人教學研究設備費等四項。
第五條 圖書費由管院提撥款再分配支用;唯分配款不足時,得經系主任(所長)之裁示或授權圖儀設備委員會決議,自本系(所)自行運用款提撥一部分購置圖書期刊。圖儀設備委員會應調查全系對購置圖書、期刊之意見,排列優先順序。當年度未能購置之書籍期刊目錄,應移交下屆圖儀設備委員會參考。
第六條 臨時性需求保留款額度由系主任(所長)決定之,但圖儀設備委員會亦得決議增列保留款。
第七條 每年五月底以前,圖儀設備委員會應調查下一學年度全系(所)共用或共同設備需求。
第八條 每年七月底前,圖儀委員會應根據下一學年度自行運用款額度、臨時性需求保留款、共用或共同之設備需求、及依各項獎勵辦法應予申購設備權額度,決定可供申請個人教學研究設備之額度並公告之。
第九條 圖儀委員會完成下一學年度全系(所)共用或共同設備需求之調查,並公告可供個人申請之經費額度後,應將全案移交下屆圖儀委員會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公告並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