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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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研究室管理辦法 |
96.4.26 95學年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10.6 100學年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10.4 101學年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11.19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空間委員會修訂通過 106.12.21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空間委員會修訂通過 107.01.04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一、本系為使系研究室能充分發揮教學與學術研究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系研究室依其功能和優先順序分為: (一)名譽、榮譽、講座、特聘教授和教授研究室 (二)專任教師研究室 (三)博士後研究室 (四)專案教師研究室 (五)研究生研究室 (六)專題或專案研究室 (七)其他。 三、榮譽、客座教授和專任教師每人分配一間研究室、博士後研究員和專案教師每二人分配一間研究室,於就職時配給使用,於離、退職時,簽署該研究室歸還承諾書,言明一個月內須將該研究室之私人物品清理完畢後,歸還本系,否則,本系有權逕行接管該研究室並處置室內的所有物品。 四、專任教師更換研究室於每年五月至六月份開放第一次申請,經系空間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更換。 該年十二月至翌年一月視閒置研究室狀況開放專任教師提出第二次申請,經系空間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更換。 五、專題或專案為期須達半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專題或專案研究室,於每年五、六月份提出申請,申請案須經由系空間委員會議審核通過,使用專案研究室前須填寫「專案研究室使用同意書」;使用期間自審核通過後至翌年7月31日止,本系無空間需求時,得可使用至9月15日止;若所申請之研究室為退休/退職教師研究室時則使用時間由當年度8月16日起至翌年7月31日止,提供半個月緩衝期讓前使用教師整理及清空物品。 同一教師申請使用同一專案計畫研究室期間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若當年度無其他教師申請該研究室時,則可提出使用申請,經空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續用該空間。 倘專題或專案有營收時,則須支付本系維護、水電等雜支費用。 六、本系依本校人事室所編印之「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錄」之排序作為分配專任教師研究室之依據。 七、本系研究室空間僅供教學或研究,不得私相授受;使用時,不得喧嘩影響他人和禁止使用耗電量高之電器,以免造成電線走火或關聯其他研究室斷電。 八、本系名譽、榮譽、講座、特聘教授和教授或專任教師退休離職時,所空出之研究室由系空間委員會研議、控管,視實際需求再公告提供擬更換研究室之專任教師提出申請。 九、本系閒置之研究室得借予外系專任教師作為研究室之用,惟須經空間委員會及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借用期限每次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展延時亦同。借用人對於所借用研究室之設備、用品應善盡保管、維護、清潔之責,並以實際用電情況決定是否酌收借用期間電費。 十、本管理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惟不溯及既往,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