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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空間規劃委員會組織章程 |
96.01.25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空間規劃委員會組織章程
一、本系設立空間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擔任本系空間運用規劃、評估及審核之事宜。 二、本會設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系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互選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正、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三、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委員之職掌如下: (一)規劃系空間運用、維護事宜。 (二)評估研究室、專題研究室之空間設備及修護事宜。 (三)規劃本系研究室使用原則。 (四)執行本系研究室分配使用相關事宜。 五、本會於必要時隨時召開,必要時得與其他委員會召開聯席會。 六、本會召開時非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 七、本會之決議需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 八、本會之重大決議案需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九、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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