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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語文學系優良導師獎勵與遴選辦法

97.01.21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討論

98.06.04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3.03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外國語文學系優良導師獎勵與遴選辦法

 

 

第一條 本系為強化導師輔導功能及鼓勵導師熱心參與學生輔導,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優良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訂定「外國語言文學系優良導師獎勵與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優良導師係指在本系擔任導師工作一年以上,對學生輔導工作熱心參與,在輔導學生生活、學習與活動等著有成效,堪為表率者。

 

第三條 優良導師之遴選,每學年辦理一次,其遴選標準如下:

(一) 導談會議紀錄。(上、下學期各4次)10%

(二) 參加系所院校各層級導師輔導研習會議。(系務會議、導師會議、校級工作輔導會議)10%

(三) 對於學生住宿環境(含賃居校外者)及其它校外活動(含校外工讀)之安全,導師之了解情

形與輔導成效。(校內及校外住宿調查) 10%

(四) 學生憂鬱與自殺之篩檢、轉介及輔導成效。5%

(五) 按時繳交操行成績。5%

(六) 每學年舉行學生全體導師票選(10%)及每學期舉行學生針對所屬導師評量(20%)。30%

(七) 導師鼓勵大學部學生積極參與校內外各類型競賽活動(須提供相關資料)。 10%

各類型競賽活動,例如:

1.競賽:在學學生參加國內外各種競賽及成果;

2.證照:獲得本國或外國官方機構主辦或委辦各種專業證照且有證書者;

3.研究計畫:獲得產、官、學、研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

4.論文發表與出版:在國內外具有水準之學術期刊發表論文。

(八)其他輔導成效(學生選課、生涯規劃、自我認識、人際關係、適應欠佳、偏差行為

或其他重大特殊事故等之輔導相關資料)。20%

 

第四條 本系優良導師之遴選委員會由學務委員會組成。

 

第五條 本系優良導師之遴選,每年三月舉辦。採三階段遴選方式如下:

第一階段:佔70%

依據第三條(一)至(五)項校定導師基本輔導紀錄及(六)學生評量及票選得分比排序。

第二階段:佔 30%

以第一階段排序前六名導師近一年個人導生輔導相關客觀資料(如第三條(七)(八)所列舉之活動事項等),由全系專任教師於系務會議中投票,依票數排定序次。

第三階段:

1.以前兩階段得分比相加,排序前二名教師當選該年度「系優良導師」。

2.如遇同分則參酌第一階段排序。

3.以當年度文學院提供本系優良導師參選員額,依系優良導師排序,同額推派,代表本系參加「院優良導師」之甄選。

 

第六條 由遴選委員會依第五條遴選出本系優良導師前二名,提送系務會議確認,再由系主任向文學院推薦其參選本校年度優良導師。

 

第七條 經由本系遴選推薦而獲得學校優良導師獎勵之教師,隔年推薦,不得連續受獎;即前一年當選學校優良導師,得由次一名遞補之。而本系年度優良導師前二名,如未獲得校級優良導師獎勵,得於次年度圖儀費中增置教學研究設備,原則上以每人一萬元為額度上限,以資鼓勵。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