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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國立成功大學調查統計研究中心執行計畫案管理辦法 (申請表如附件) |
第一條、凡政府機關、工商企業、或學術界(以下簡稱委託人)與統計系或統計系教師(以下簡稱受委託人)訂有合作計畫或委 託計畫而需使用調查統計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場地及設備者,適用國立成功大學調查統計研究中心執行計畫案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依借用情況研商之。
人力原則上亦由本中心提供為宜。使用本中心時因該委託案件所衍生的變動成本,包括電話費與人事費用等,由委託人 承擔。
費報支處理方式依本校或研發基金會之規定執行。
結果等相關事宜均不得使用本校、研發基金會及調統中心之名義。
全賠償之責;其舉證責任,由本中心為之。
之規範。
第十條、案件經費由計畫主持人負責報銷,依本中心收費辦法以總經費之10%作為本中心設備與維護費,若委託案有虧損,經與 主任諮商可按實際使用情形斟酌收費,其餘實報實銷後之結餘款,歸系上所有。年度若有結餘款,部份提成獎勵負責主 持委託案的教師及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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