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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國立成功大學調查統計研究中心執行計畫案管理辦法 (申請表如附件)

第一條、凡政府機關、工商企業、或學術界(以下簡稱委託人)與統計系或統計系教師(以下簡稱受委託人)訂有合作計畫或委

        託計畫而需使用調查統計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場地及設備者,適用國立成功大學調查統計研究中心執行計畫案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中心之借用,需由受委託人具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核可的使用時間由受委託人與本中心負責老師

        依借用情況研商之。


第三條、為使本中心之儀器設備有良好、充分且正確之使用,主控室必需由本中心召集人認可之督導人員擔任,訪問所需的其他

        人力原則上亦由本中心提供為宜。使用本中心時因該委託案件所衍生的變動成本,包括電話費與人事費用等,由委託人

        承擔。


第四條、委託人以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或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研發基金會)為簽約對象之案件,其經

        費報支處理方式依本校或研發基金會之規定執行。


第五條、本校內除本系外之其他單位委託執行之案件,其場地費及管理費需繳交至本校或研發基金會。


第六條、本系老師之個人研究案件其場地費及電話費需向本校與研發基金會繳交,其餘費用自行報銷。進行調查時及公布其研究

        結果等相關事宜均不得使用本校、研發基金會及調統中心之名義。


第七條、在受委託期間,受委託人應善盡使用者之責任。本中心於委託期間由於受委託人使用不當所受之損害,受委託人應負完

        全賠償之責;其舉證責任,由本中心為之。


第八條、委託人與受委託人借用期間,除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外,亦應受本中心工作人員管理事項與本中心場地與設備借用辦法

        之規範。


第九條、若統計系教師爭取的委託案,由該教師優先作為計畫主持人,其他委託案經召集人情商本系教師為執行計畫主持人。

 

第十條、案件經費由計畫主持人負責報銷,依本中心收費辦法以總經費之10%作為本中心設備與維護費,若委託案有虧損,經與

        主任諮商可按實際使用情形斟酌收費,其餘實報實銷後之結餘款,歸系上所有。年度若有結餘款,部份提成獎勵負責主

        持委託案的教師及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委託案及其問卷調查相關結果與資料,應予存檔。完整簽約案之報告書, 應交付系主任存參。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