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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學生事務委員會組織章程

96.01.25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制定通過

98.03.12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制定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學生事務委員會組織章程

 

 

 

 

一、本系設立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擔任本系學生事務相關之規畫、評估及審核事宜。

 

二、本會設置委員七人,由大學部各年級導師代表,一位大學部代表(學生會會長)及一位研究生代表(研究生學會會長)擔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之。

 

三、委員以任期一學年為原則,如於任期當中遇有休假研究者,則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外

文系導師制度實施細則」依各組導師排序輪流遞補,至原任期期滿為止。

 

四、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    規劃學生事務

(二)    規劃學生輔導活動費

 

五、本會於必要時隨時召開,必要時得與其他委員會召開聯席會。

 

六、本會召開時非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

 

七、本會之決議需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

 

八、本會之重大決議案需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九、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