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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系導師制度實施細則 |
88.11.18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90.05.17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05.29 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10.02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10.27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5.03.07 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09.28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11.26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02.23 一百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10.03 一O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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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系導師制度實施細則 一、本細則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細則之規定訂定。 二、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之目的,特訂定本細則。 三、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工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自選導師制:所有專任教師均為導師候選人,除大一學生由行政分配外,其他年級學生自行選擇導師,但每位導師輔導大學部學生以不超過10名為原則,各年級之導師代表以組別為序採輪流制。新學年度教師得依授課班級小幅調整導師分組。如因調整,造成導師代表更動,依原序由下一位導師擔任代表。 四、本系導師人事費及學生輔導活動費分配如下: 大學部導師人事費:每學期800元x輔導學生人數; 學生輔導活動費:大學部每學期每導生360元、研究所每學期每導生220元。 五、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與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1.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2.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3.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4.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5.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六、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七、若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1、 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2、 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急診通報系統」處理。 3. 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八、本系應召開導師會議每學期至少一次(導師會議與系務會議合併舉行),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與改進導師制。系(所)主任及導師應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導師輔導工作研討會,集思廣益落實或改善導師制。 九、導師應盡量參加學生事務處或他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十、研究生以論文指導教授為導師,不另支導師費,未確定指導教授前以本系研究所開課之教師擔任導師為原則。 十一、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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