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5-1 國立成功大學調查統計研究中心場地及設備借用辦法

第一條 凡本校教師、研究人員或單位因教學、研究或業務所需,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調查統計研究室(以下簡稱本研究室)提出申請借用本研究室場地及設備。
第二條 本研究室場地及設備之借用,以管理學院教學研究為優先。凡借用教學研究者需於預定使用二週前、其他專案委託計畫者,需於計畫提出前向本研究室提出申請,並依本研究室收費辦法(另訂之)繳交費用,以便進行作業。
第三條 借用期限每次最多以七天為限,若再有需要可重新提出申請。
第四條 若需使用CATI/CAMI系統時,必須任用熟悉本系統的合格主控室督導人員,並應與研究室負責老師商討相關配合事宜,否則只能出借訪問室電話。
第五條 為利於本辦法之執行,因應上述第三、四條,應另訂工作人員管理事項。
第六條 借用申請經核定後,需於使用三日前派員至本研究室了解場地及設備正確使用方法。訪員必需經過訪員訓練才能使用本研究室電腦系統。
第七條 場地及設備需依指定方法妥善使用,若有損毀或遺失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款額視實際情況由本研究室會同有關單位議定。
第八條 借用期間所需之文具、紙杯、茶水及其他用具,自行準備。
第九條 借用期間需保持場地的整潔與衛生,並於每天電訪結束後,督導員需將環境清理乾淨,並將垃圾置於指定地點。
第十條 每次離去前,務需將訪員端電腦、數據機、冷氣、電燈及其他電器關機;門窗、鐵門依規定方式關閉。若未依規定辦理而發生任何事故,概由借用人(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電話費計算之方式,除按實際使用電話情形計費外,並應分攤電話基本費。當月若無其他研究計畫,所有基本電話費均由借用者負擔;若僅借用本研究室電話進行訪談,需負擔部份基本電話費,由本研究室依訪談狀況攤付所需負擔金額,該電話費由借用單位支付費用報銷。借用人(單位)需預估使用所需電話費、場地費與本研究室的人事費,由相關計畫的第一期付款款項中,優先報銷。
第十二條借用期間若有違反上述規定之事項,本研究室有權隨時中止借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