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辦法 |
94.10.27 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95.03.09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01.25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11.20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4.28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4.12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3.14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0.23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辦法
一、為鼓勵本系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以提高教學品質之提升,並追求教學卓越,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要點」,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教學優良教師係指在本系任教滿三年以上,品德優良之專任教師及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專任及專案教師),熱心教學及指導學生學業與生活著有成效,堪為表率者,無本辦法第六條所訂不再推薦之情況、且符合以下項目規定者,均得為候選人: (一) 近三年授課時數達各職級應授最低時數。 (二) 近三年開課符合本系開課辦法規定。 (三) 近三年修課學生數符合本校開課人數規定。
三、本系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委員會由課程委員會組成。遴選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議,並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決議。遴選時需依本校遴選要點規定之下列項目進行審查,本系將另訂「外文系優良教師遴選辦法細則」以利審查進行: (一) 教學投入項目; (二) 教學成果項目; (三) 其他項目。
四、本系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每年三月舉辦。採三階段甄選方式如下: 第一階段:依下列項目進行初選推舉六位教師: (一)近三年本校教學反應意見調查成績。 前項所稱問卷調查及教學意見調查表回填率,大學部需達3分之1以上,碩博士班需達2分之1以上,未達者不予採計。 (二)符合申請表所列申請要件者。
第二階段(70%): 由第一階段初選名單之六位候選教師填具本校優良教師申請表,並依規定準備相關審查資料文件,由「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依本校辦法及申請表規定評分項目進行審查排序,第一名得六分,依序遞減一分,第六名得一分。
第三階段:投票選舉(30%) (一) 由第二階段推薦之前六名候選教師提供個人教學相關客觀資料(如教學教材之編寫、榮獲教學相關獎項、對學生的輔導等)與行政單位提供該學年度受薦教師之個人教學相關開課資料(如該學年度排課情形、教學時數、指導學生論文等),供全系專任教師於系務會議中之投票參考,第一名得六分,依序遞減,第六名得一分。 (二) 六名教師均當選該年度「外文系優良教師」 (三) 以前三階段得分相加,依得分排序,總分排序前二名教師提送文學院複選。 (四) 如遇同分則參酌第一階段排序。
五、本系於每年3月初通知所屬教師遴選事宜,由遴選委員會依第四條遴選出本系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同年4月底前提送系務會議確認,完成遴選作業,並於同年4月底前由系主任向文學院推薦,連同推薦書與相關資料送院辦理遴選。本系對所推薦人選之文件影印費用給予一定比例之經費補助。
六、獲得本系前二名優良教師應於次學年度舉辦教學觀摩、演示或工作坊至少一場,以鼓勵本系教師互相交流與專業成長。
七、經由本系遴選推薦而獲得學校教學優良教師獎勵之「教學特優」教師,自獲獎當學年起三年內不再推薦;獲「教學優良」教師次學年度不再推薦。本系優良教師遴選每年推選六名,由系上核發優良教師獎狀或證明,優良教師前二名如未獲得校級優良導師獎勵,得於次年度圖儀費中增置教學研究設備,原則上以每人一萬五千元為額度上限,以茲鼓勵。 取得教授資格後二次獲頒「教學傑出」獎者,視為終身教學傑出,嗣後不再推薦。
八、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