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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外系選修學分承認辦法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外系選修學分承認辦法

 

    

一、本系大學部學生除本系規定之專業(必、選修)課程學分外,可視個人需要及興趣選修外系課程,併入本系專業選修學分計算,惟外系選修學分最多承認八學分列入本系最低畢業學分。研究生除本系規定之專業(必、選修)課程學分外,可依論文研究需求至外系選修專業課程,併入本系專業選修學分計算,惟外系選修學分最多承認六學分列入本系最低畢業學分

二、「外系課程」是指本校他系開設之專業課程或專業學程之課程,共同課程(如通識、體育…等)不屬於「外系課程」範圍,詳細說明如下:

        1.外系專業課程:本校他系之專業必修、選修課程。

        2.專業學程:文學院之「新聞學程」、「華語學程」、「教育學程」等學程或外文系開設之專業學程(如學生具有該學程修習資格,則應依規定完成該學程所有課程,且學分不列入本系最低畢業學分)

        3.全校性課程:資訊課程等。

三、學生應於每學期選課結束前,填寫「擬承認選修外系課程學分申請表」,並經系主任核可後,原表格送系辦公室存查,始得辦理相關選課事宜。

四、選修外系課程如欲列入本系最低畢業學分,原則上需與本系課程或論文領域相關,審查由系主任、指導教授及教務委員會認定。

五、本系所學生應以修讀本系已開設課程為優先,本系有開設之課程,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選修他系或他校系之相同或類似課程作為抵免。

六、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七、本辦法原則上適用於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