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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運動代表隊教練聘任暨輔導費支給要點

101.05.16第726次主管會報通過

101.5.23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本校各項學生運動代表隊技術水準,強化運動技能,發揮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各項學生運動代表隊教練(以下簡稱本校教練)之聘任,以本校專任體育教師及兼任體育教師為原則,並以本校專任體育教師優先考量,且每位教師僅能兼任一項運動項目。
三、 本校教練應負責學生運動代表隊之組隊、訓練管理及各項比賽等相關事宜。
四、 本校教練人選,由教務處體育室活動規劃委員會推薦,提經室務會議通過後聘任;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
五、 本校教練輔導費為每學期新臺幣10,000 元整;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中旬提出申請,所需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項目下支應。
六、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