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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課程委員會暨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組織章程 |
96學年度(970424)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學年度(980604)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學年度(1001124)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學年度(1030622)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學年度(1031127)第一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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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課程委員會暨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組織章程
一、依大學法之規定,本系設立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擔任本系(大學部、碩士班、碩專班、博士班)課程相關業務之規畫、評估及審核。
二、本會置委員10人,含本系教師、學生代表、校外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本系教師七人由本系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互選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成員之遴選須注重語言、文學兩組之平衡,亦須考量第二外語教師及講師代表。學生代表兩人為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會長代表參與會議。學生代表如不克出席須以書面委託書說明,始得以代理人與會。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代表至少一人,由系主任遴聘。
三、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連聘得連任。
四、本會兼任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負責每年優良教師遴選之審查等相關作業。
五、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 規劃並評估本系專業必修、選修科目及內容 (二) 規劃並評估每學期開課情形 (三) 審核本系新增及修訂之必、選修課程 (四) 修訂本系「教師開課辦法」 (五) 執行本所課程評鑑相關事宜(有關自我評鑑之項目另訂) (六) 修訂本系優良教師遴選辦法及施行細則 (七) 優良教師遴選審查作業
六、本會之決議案需經系(所)務會確認。
七、本會於必要時隨時召開。
八、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
九、本會之決議需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
十、本章程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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