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獎勵本系(所)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提高教學品質並追求教學卓越,特依管理學院「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系(所)現任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專任及專案教師),在本系(所)任教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率,符合第三點條件且無第六點之限制條件者,得為本要點推薦人選。
三、 本要點推薦人選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當學年度開授課程,且最近三學年授課時數須符合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規定。
(二) 最近三學年授課課程選修人數十人以上之科目教學評量成績加權平均為4.0以上,且無任一科低於3.5(通識教育、學分班、專題討論、校外實習、服務學習等課程不列入計算)。
(三) 最近三學年皆依校、院、系所規定,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線上成績登錄、課程大綱上傳、教學反應問卷調查、Digital Measures平台資訊更新、教學多元評估及教學改善策略報告等行政配合事項。
上述資料由系(所)提供。
四、 本系(所)設立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事宜,由系主任(所長)擔任召集人,當年度課程委員會系(所)內教師為委員。
五、 本系(所)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辦理乙次,由本系(所)課程委員會助教負責根據近三年之院教學評鑑成績計算得分,經第二人複算無誤後,送本系(所)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近三年教學優良教師成績計算方式,參考以下教學評鑑成績計算之:
(一)「全部課程平均值」。
(二)「以必選修調整後之加權平均值」。
(三)「全部課程平均值(剔除選課人數不大於最低開課人數之課程)」。
(四)「以必選修調整後之加權平均值(剔除選課人數不大於最低開課人數之課程)」。
(五)「以年級調整後之加權平均值(剔除選課人數不大於最低開課人數之課程)」。
六、 遴選委員會參考近三年教學評鑑成績計算結果、教師教學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於每年4月底前評選出前三名為本系(所)教學優良教師,前三名教師應先排除3年內已獲獎勵者。遴選委員會得推薦1~2名教師參與院第二階段校教學特優教師遴選。
七、 系(所)遴選結果前三名,得在該年度系圖儀費中報支購置研究設備,第一名為三萬元,第二名為二萬元,第三名為一萬元,並頒發獎狀。用於獎勵之圖儀費,以該年度支用為原則;因故未便於該年度使用之經費,以保留5年為限。如經遴選獲校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獎勵,則本系(所)不重覆獎勵。
八、 獲選為本校教學特優與教學優良教師之相關獎勵,悉依本校及本院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及本院「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送院備查,修正時亦同。
|